Daily Archive for October 19th, 2006

隨筆兩則

記得數年前,曾經看過英國《觀察者》(The Spectator)雜誌一篇文章,撰文者是女演員鍾歌蓮斯(Joan Collins)。這篇佔了一版的文章,大部分內容都不記得了,唯獨是記得她朋友的一個故事:這名朋友是紐約人,住所剛好位於一間餐廳(也有可能是酒吧,未能確定)的樓上,剛好那時紐約實施更嚴厲的禁煙法,餐館室內不准吸煙,於是一眾「煙槍」,就聚集在餐廳外的街上吞雲吐霧,結果在這班「飯後一支煙,勝過做神仙」的人之上的朋友(神仙之上,會是玉皇大帝嗎?一笑),就突煙吸了一大堆二手煙,日日如是晚晚如是,「真係多得佢唔少」。

今日(周三)立法會審議《吸煙條例草案》(按此可看到有關內容),從新聞所見,不少議員對政府提出,在食肆及公眾娛樂場所設立吸煙房的建議大加鞭撻,尤其是鄭家富聲色俱厲,質問政府官員時,我第一時間想起的,是上文的那個紐約故事。

我本人不吸煙,也討厭煙民「兜口兜面」向我猛噴二手煙(會引發鼻敏感),不過我倒覺得,煙房(我反而喜歡稱為「毒氣室」,嘿)卻是可行的辦法--鼓勵禁煙、教導別人不要吸煙是一回事,但是近似懲罰、剝奪吸煙者的權利是另一回事,一個煙房劃清楚河漢界,你有你在房內噴煙,我有我在房外吃飯,有問題麼?不過,煙房若抽氣設施不足,導致煙霧外洩,這又是後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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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高等法院,就年初夫婦將兒子鎖進行李箱內,最終令兒子焗死一案作判決,兩夫婦分別被判入獄年半及兩年。傍晚坐車時聽收音機,聽到有防止兒童虐待組織的高層稱,有「迫切需要立法禁止家長體罰兒童」。

怎麼現在每次社會出現問題,相關的專家、組織,又或者受害者以至為受害者站出來聲討的組織(無論受害者有否委託也好),都會嚷著要立這法、立它法堵塞法律的漏洞?難道見一事,立一例,就可以永遠防止同樣事件再次發生?想起《好的,首相》中,作者借溫值(Dorothy Wainwright)的口說:「要是他(阿普爾比爵士)有更大的權力,他就能把事情辦得好一點。這個社會的每一個缺陷,都是他權力不足的證據,而且是確鑿的證據。」

見到一個問題,單是knee jerk式的要求立法監管/規限/禁制,是不是最好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