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筆兩則

記得數年前,曾經看過英國《觀察者》(The Spectator)雜誌一篇文章,撰文者是女演員鍾歌蓮斯(Joan Collins)。這篇佔了一版的文章,大部分內容都不記得了,唯獨是記得她朋友的一個故事:這名朋友是紐約人,住所剛好位於一間餐廳(也有可能是酒吧,未能確定)的樓上,剛好那時紐約實施更嚴厲的禁煙法,餐館室內不准吸煙,於是一眾「煙槍」,就聚集在餐廳外的街上吞雲吐霧,結果在這班「飯後一支煙,勝過做神仙」的人之上的朋友(神仙之上,會是玉皇大帝嗎?一笑),就突煙吸了一大堆二手煙,日日如是晚晚如是,「真係多得佢唔少」。

今日(周三)立法會審議《吸煙條例草案》(按此可看到有關內容),從新聞所見,不少議員對政府提出,在食肆及公眾娛樂場所設立吸煙房的建議大加鞭撻,尤其是鄭家富聲色俱厲,質問政府官員時,我第一時間想起的,是上文的那個紐約故事。

我本人不吸煙,也討厭煙民「兜口兜面」向我猛噴二手煙(會引發鼻敏感),不過我倒覺得,煙房(我反而喜歡稱為「毒氣室」,嘿)卻是可行的辦法--鼓勵禁煙、教導別人不要吸煙是一回事,但是近似懲罰、剝奪吸煙者的權利是另一回事,一個煙房劃清楚河漢界,你有你在房內噴煙,我有我在房外吃飯,有問題麼?不過,煙房若抽氣設施不足,導致煙霧外洩,這又是後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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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高等法院,就年初夫婦將兒子鎖進行李箱內,最終令兒子焗死一案作判決,兩夫婦分別被判入獄年半及兩年。傍晚坐車時聽收音機,聽到有防止兒童虐待組織的高層稱,有「迫切需要立法禁止家長體罰兒童」。

怎麼現在每次社會出現問題,相關的專家、組織,又或者受害者以至為受害者站出來聲討的組織(無論受害者有否委託也好),都會嚷著要立這法、立它法堵塞法律的漏洞?難道見一事,立一例,就可以永遠防止同樣事件再次發生?想起《好的,首相》中,作者借溫值(Dorothy Wainwright)的口說:「要是他(阿普爾比爵士)有更大的權力,他就能把事情辦得好一點。這個社會的每一個缺陷,都是他權力不足的證據,而且是確鑿的證據。」

見到一個問題,單是knee jerk式的要求立法監管/規限/禁制,是不是最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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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esponses to “隨筆兩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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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挪威以前一樣有煙房這回事。但全面禁煙後便將所有煙房拆掉了。討論的重點不在於吸煙者的自由或其他顧客的感受而是保證員工擁有一個無煙的工作環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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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挪威的例子一樣﹐澳洲全面禁煙的著眼點也是員工﹐以免他們長期吸入二手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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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 請一些吸煙的員工, 來serve煙客,
    甘又得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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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道見一事,立一例,就可以永遠防止同樣事件再次發生?

    法律只係控制人
    解決唔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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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一些吸煙的員工是涉及不公平的招聘,而吸煙的員工也不代表他們不介意在吸煙的地方工作。

    我們往往以顧客為先,犧牲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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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張愛玲說中國人喜歡法律, 也喜歡犯法。很點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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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都認為新例歧視吸煙的人,他們都有吸煙的人權,應該有個選擇,在工作時、食飯時,偶爾在不影響他人情況下吸煙。
    我是一個極怕人吸煙的人,不過絕對不介意,同意在煙房食。如果連煙房都無,個個去哂後樓梯咪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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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事發生, 立發, 然後就無人會再犯錯, 天下太平? 個個都守法就不需要警察啦. 要求 “立法禁止家長體罰兒童” 的人, 尤如早兩年屯門車禍後, 董生話 “以後唔準有哩 d 意外” 一樣, 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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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看到H有另一些見解:太多人不相信其他方法可以改變世人,甚至無力自我改變,唯有指向法律,用法律制裁自己不喜歡的人和事。
    (http://www.kanbukai.com/blog/2006/09/blog-post.html)

    而我想,權力不夠時,不少人會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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