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ily Archive for September 30th, 2006

令人不安的言語

少有談「過期」的時事的,但是今早看到《東南西北》,談到《遠東經濟評論》(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 右圖)在新加坡被禁的那件事,我卻覺得要寫一點。

《遠東經濟評論》在新加坡被禁止發行,最「直接」的原因,不是擅以誹謗罪起訴批評者或外國傳媒的李光耀父子,入稟控告該雜誌七、八月號那篇名為《新加坡的「烈士」徐順全》(Singapore’s “Martyr”, Chee Soon Juan)的文章誹謗他們,而是新聞通訊及藝術部(MICA)指《遠》未有按照當地《報刊及印刷機條例》(Newspaper and Printing Presses Act, NPAA)規定,在新加坡委任法定代理人,及繳交二十萬新加坡元的保證金。與《遠》一樣遭同樣要求的,還有《時代》、《新聞周刊》、《金融時報》及《國際先驅論壇報》四份刊物。由於《遠》未有在限期達到要求,所以新加坡政府下令禁止該刊進入新加坡,甚至新加坡人擁有該刊物,也是觸犯法例。

我感到不安的,是新聞通訊及藝術部的公告。公告的第三點如是說:

It is a privilege and not a right for foreign newspapers to circulate in Singapore . If any foreign newspaper fails to comply with the law, including the NPPA, they cannot expect to enjoy this privilege.

乍看上來,很像是很合理:你不依法,我有權不許你發行。但是問題在於 “Privilege” 這個字。正如今天台灣《聯合報》報道這宗新聞時所譯般:「外國報紙在新加坡發行是一種特權而非權利。」特權這兩個字,隱含的就是執政者(或政府)給予的「皇恩浩蕩」,見你們這群「離岸報刊」(Offshore newspapers)聽教聽話,就給予你們一個在這個島國發行的機會,聽上來,就像是清代西方國家未「打開」中國的大門以前,朝廷給予外國商人的待遇般。

新加坡新聞通訊及藝術部的新聞秘書Bhavani Krishnasamy,接受法新社查詢時,表示有關行動是「法律所需的行政步驟」,又稱「他們(《遠》)要回來的話,就要作出決定」。當然,這可以狹義理解為按照NPAA的規定,交錢及委任法定代理人,但是在李氏父子控告《遠東經濟評論》的背景下,作出要《遠》乖乖就範,不許批評政府以至領導人的聯想,也不是甚麼稀奇古怪之事了--尤其是新聞通訊及藝術部說:「他們是注視本地的外國觀察家,不應干預新加坡的內政。」(見前引法新社報道)

新加坡政府以誹謗起訴作為手段對付反對派,當然不是新鮮事,她還有更多控制傳媒的手段(見維基百科的條文)。不過,我納悶的是,告了那麼多了也緊追不捨,莫非一如黃子華在當年「秋前算帳」的楝篤笑中所說,興訟人諸君「身有屎」乎?

《東南西北》的宋以朗先生,在報道《遠東經濟評論》被禁一事上,起題用了 “Ban Me Too” 這三個字,實在是精采得很。我不想將這句話抄來結尾,反而想說:「禁我丫笨!」又或者以Singlish腔說: “Ban me 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