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ily Archive for May 8th, 2006

試場如X場?

相信曾經歷過會考洗禮的各位,大抵會曾目睹過這樣的情形:在坐滿幾百人的試場中,總有一些考生在試場主任宣布開設作答之後,就立刻「倒睡不起」,一頭倒在桌面上,等的不是腦海浮現答案,而是等十五分鐘之後舉手要求離開試場。這類情況在考高等程度會考時倒不太常見。印象之中,最深刻的一次經驗,是有一次看見一名打扮時髦的考生,一開始就已經進入睡眠狀態,反而十五分鐘後他離場時,帶走的除了桌上的文具外,還有一部手提電話--各位,這可以十年以前的事,手機可說是一件極為奢侈的東西啊!

當然,十年河東十年河西,十年前又怎會想到,當日的奢侈品既大且笨重(若當時沒有看錯,那名仁兄拿的是類似「冇得撈啦」所出的StarTAC的東西),今天會愈出愈薄還有多多功能,而且還可以上網、視像通話及拍照,以至連價錢及費用都已飛入尋常百姓家?不過這幾天,看到傳媒鋪天蓋地的報道英國語文科會考試卷的「手機出貓」風波,勾起了文首的回憶之餘,也真看覺得愈看就愈覺得怪。

我最不解的,是這次風波的底因,是試卷中的選字填充題列出文章來源的網址,「有為數不少的考生遂借口上廁所,在廁格內用手機上網瀏覽原文以找出正確答案」(《蘋果日報》,五月六日),但是事情被傳媒炒起迄今三日以來,這些指控都只是來自「有考生聲稱」、「有考生在網上留言」、甚或是有考生在當日考罷離開試場時,「已聽到好多考生話試卷印上網址,已即時扮去廁所上網搵答案,今次多項選擇題一定啱晒」(《東方日報》,五月六日)。指控確是夠多,但全部流於「有佢講式」的言論,能提出實質且客觀的證據(不是道聽途說,或「我睇到有人...」之類)者,幾乎是絕無僅有。

我不是質疑考生的指控是否成立,但是在未有確實證據,指出真的有學生利用試題提供網址的機會,到廁所以手機上網看原文之前,是否就要將未能確的指控,就當成既定的事實,責任還要是考評局而非出貓的考生來負?其實以一般論而言,如果即使有考生利用手機出貓,令他在選字填充題那部分取得「完美」成績(二十二分),但是其他部分的表現,應該會與這部分出現不合情理的落差,按常理是會惹來懷疑。但是現在傳媒以至考生做出來的「事實」,就是有不少人利用手機作弊(更有愈來愈多人jump on the bandwagon,紛紛出來「指控」別人作弊,出貓考生只有增沒有減),考評局則連調查也未有進行之前,就要為考生的不當行為負責--究竟犯法的是出貓的考生,還有無心之失的考評局?

另一個令我不解的東西,是為何考評局在選取考試文章時,要找網上的文章。我這樣說的原因,是因為考評局近日被「丙」的其中一條罪狀,是「保護知識產權」,但是因此正確的觀念而去刊登文章的來源網站,卻被抨擊為提兵出貓的提示。我反而覺得,所謂保護知識產權沒有分一般文章與網站文章之分,既然考評局在以往的試卷中,利用刊登在平面媒介(如報紙、雜誌)的文章來出題時,會登出文章的來源及其刊出日期時,我看不到有理由在利用網絡的文章時,不刊出其來源資料。其實討論的重點,應該是為何要用網絡文章,因為用上網絡文章時,考評局礎於原則所限,必須刊出網址時(其實不登網址而只登網站名稱,有心的考生也可利用網站搜尋,找出有關文章),局方就難以立足於不敗(不讓考生有機可乘)的境地,如果只用平面媒體的文章,至少可以免卻考生出貓。

周日乘車時,聽到電台有節目討論這件事,直播室內的幾名主持說得天花亂墜,當中更有人提議日後若利用網絡的文章出題時,考評局應該聯絡網站,著對方在考試時禁止別人瀏覽該文章。在我看來,這就如有考生投訴「出貓事件」時,指摘考評局所用的文章「提到手提電話好多功用,可以上網,又可以check email ,其實已提醒考生可以用手機作弊」(《東方日報》,五月七日)般,全屬馬後炮式評論,都是旨在事後為自己的理論合理化而已。

考評局今天開始,會採取一系到措施,措施內容昨晚電視已經說得非常詳盡。不過看到最考評局著監考員,特別留意聲稱沒有帶手機,而又要求去洗手間的學生的措施(見今日《明報》)時,我倒覺得這是不是反應過敏。不過看到考評局接連出招以防考生作弊,甚至有人提議要加裝封鎖手機網絡,我反而想起科舉制度發展到明清二代時,那些重重防止應考者作弊的招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