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ly Archive for January, 2010

由泰利事件說起

今日(周日)中午飲茶時讀《蘋果日報》,國際新聞的頭條,是一早預料得到的:車路士隊長泰利,被英國傳媒爆出,與前隊友布歷治(Wayne Bridge)的女友有一腿。事情如何「多汁」(Juicy),報道已經說了很多,今日英國《世界新聞報》亦有更新的消息,也不在此複述。

這次事件,牽涉的近日鬧得熱哄哄的「超級禁制令」(Super-Injunction)問題。所謂超級禁制令,就是比一般針對傳媒的禁制令(Gag order),手段還要更厲害,就是與訟(被禁止報道)的一方以及其他人,明明知道被禁止報道,但是連「被禁止報道」這件事情本身,也不得加以報道。說這種法律手段成為焦點,主要是因為包括英國廣播公司以及《衛報》等英國傳媒,去年準備報道一宗有毒廢料,在科特迪瓦非法傾卸事件時,代表肇事公司的律師行Carter-Ruck,成功向法院申請超級禁制令,禁止傳媒機構報道事件報告內容(但後來「衰收尾」)。更有趣的是,當日法院向《衛報》頒發禁制令時,連興訟人的身份也以假名代之--連申請禁制的人也不知道,難怪從新聞自由的角度觀之,超級禁制令所造成的Chilling effect,實在需要正視。

至於今次泰利所申請的超級禁制令被推翻,不少論者都認為,是對超級禁制令「橫行」潑了一盤冷水,有人說此法寶不再「超級」,亦有人高呼是「常理的勝利」,本地亦有傳媒指出,此事或適用於本港。但是正如《獨立報》的專欄指出,今次泰利的超級禁制令被推翻,其實技術性原因佔了很大成分:代表泰利的律師,在申請禁制令時,沒有指明要禁的對象(在此案中,是擁有《世界新聞報》的News Group Newspapers),換言之,與訟一方無法在法庭上,陳述要公開泰利私生活的理由,令法律程序無法完成,禁制令自然不成立。當然,作出決定的法官Justice Tugendhat,除了這個理由之外,還舉出其他理據,不過我的看法是,單憑這次判決,就斷言「超級禁制令已死/將死」,似乎是過於樂觀及武斷。

名人私隱VS公眾知情權,是新聞學的老題目。說實在的,泰利「偷食」,似乎與公眾利益不太扯上關係,頂多大家會質疑,泰利經歷此事之後,大家會質疑他是否仍有資格,擔任英格蘭國家隊隊長而已。但今次事件揭示的,是英國愈來愈多人引用《人權法(一九九八年)》,去申請超級禁制令,但是由申請,到法院開庭,以至作出決定,都是在外人看來十分倉卒,甚或是「黑箱作業」的情況下進行--Private Eye近月不少文章,都有涉及這個題材。欠缺了Due process,成為了這項「武器」反將自己一軍的原因。

英超球員生活「亂七八糟」的新聞,早已是見怪不怪。泰利的事件,只是為這份「事件簿」再添一筆而已。英格蘭領隊卡比路是否將隊長換人,不要再由泰利擔當,我對此沒有太多意見,但問題是換人以後,找誰來做?無論前中後場,都想不到有人勝任這個職務--恐怕卡比路應該相當頭痛,我這個鐵桿英格蘭球迷,也不得不擔心也。

ManUtd 3:1 ManCity

看到再次出現補時絕殺,不枉捱更抵夜,睇足全場!

端的是十分和諧

中國中央電視台今早新聞說,海地首都太子港街頭情況比較穩定,民眾「衛生意識強」,焚燒垃圾「減少病菌傳播」,云云。

高鐵.雜談

總得要談談高鐵。

今日與友人吃午飯,談起高鐵以近年在此地發生的大大小小事件,她提出一個現象,就是現在不少事,都要強迫其他人去表態。表態這回事嘛,是非常便利但又同時過份簡單的二分化,沒有中間落墨的餘地,以此對比高鐵引起的種種爭論,再也正確不過--就拿我做例子,純粹「興建高鐵」這回事,我是支持的,覺得有問題的,是六百多億港元的造價。

但是正如梁文道在《明報》所言,有人將反對者妖魔化,同理,亦有人將支持者妖魔化。整件事的爭論,被過分簡化為「支持政府起高鐵」及「無論如何都要反對起高鐵」,不過事實是不是這樣?可以舉出以下幾個假設:

一.支持/反對興建高速鐵路?還是;
二.支持/反對用六百多億元興建?還是;
三.支持/反對政府的走線建議?

贊成興建高鐵的,不一定支持政府的方案,他們可能純粹認為,有一條高速鐵路,與內地的高鐵網連接起來,無論從交通、環保方面來看,都是有總比沒有好,但卻莫名其妙的,被打成同「煲呔」/政府是同路人,這樣的邏輯,恕我不能接受,因為支持高鐵並不等於「自動過戶」支持港府以及北京政府。同樣地,不少聲音亦失焦,將反對昂貴造價的人,將事無大小,總之政府要起東西拆東西要發展就要反對的「凡是派」,打成為同一樣分子。這樣做實在無助溝通。

此話怎說?我先要自己「懺悔」一番。早前智經研究中心,搞了一個高鐵民意調查,當我在傳媒上得知有關調查時,心裡第一個反應,就是終於有點「似樣的人話」了,但是後來發現是大錯特錯:一來,我竟然天真得,將傳媒verbatim copy新聞稿的報道,照單全收不誤;二來,也沒有理會當中的問卷設計,是不是符合標準,直到看了alone in the fart的解讀,才猛然醒覺有.問.題。

見微知著。留意到的狀況,是不少人早已根據其立場,去尋找支持自己立場/對自己立場有利的例子,去加強、鞏固自己的理念(Cherry picking是也),但是對於站在反立面的人所言,此等作為無異是穿鑿附會、胡說八道,然後對此進行攻擊,結果又是招來反駁...如是這般,討論的廣度及深度,只有不斷的縮窄,又或是我那名友人所言,愈來愈「激」,是鑽牛角尖。結果還是對整件事毫無幫助,亦令持中立立場,又或是那些「有計傾」的人而言,自是相當鬱悶。

其實我想說的是,出口/文之前,都要先檢驗一下,初看貌似理直氣壯、說服力甚高的論據,是不是過得了邏輯的考驗而已。

我承認自己的shortcomings。我會覺得,與其捨本逐末,去爭拗高鐵要有多快才叫「高」,又或是鑽隧道是「毒龍鑽」,是為地產商藉高鐵去收樓坐享巨利而要反對,甚或是恫言高鐵是為了方便派軍到港(!)等等論調,倒不如確實地討論,「一地兩檢」在港實現的可能性及其帶來的潛在影響,還有甚麼才是合理賠償(針對菜園村),以及甚麼才是合理成本、人人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高鐵種種爭拗,連日來報章的挺、反高鐵廣告,倒教人想起二零零三年。時窮節乃現,高鐵事件引發出來的「牛鬼蛇神」,實在何其多也。有傳媒老總坐了一轉高鐵,就連面子也不要,親自為文鼓吹高鐵有多好,日日都有多群不知姓甚名誰的群眾,說支持政府方案,真的是洋洋大觀。當年七一之前,政府開動「Tubro引擎」,說廿三條一定要通過,甚麼面子也不顧了,今天政府為促成立會財委會撥款起高鐵,還不是同一招數,簡而言之,就是要快刀斬亂麻。不過這次是沒有人臨陣倒戈而已!今個周末的會議,如果通過不了,才是真正的大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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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高鐵事件,令我想起傳播理論中的「沉默螺旋」理論。理論不多介紹了,不過在與友儕的互動、討論中,我所經歷的,恰好正是理論中,少數派最後不敢發言的例子。面對友儕在互聯網討論(或吹水)中,絕大部分都是反對高鐵的聲音,我這個支持興建的人,也少不免為求自保(免得起爭拗,令自己勞神--太不划算!),而選擇不出聲、不發文、不推特。站在一旁而看,亦同時發現,友人間的討論,顯示了當下互聯網討論的特點,是每個人在尋求,與自己的言論有「共鳴」的東西(選擇看反對自己觀點的文章,恐怕是少數人「自虐」的喜好啊),結果這種互動的結果,是各人不斷的強化對方的觀點。或者,提出沉默螺旋的諾曼-紐爾,應該將其學說,改名叫「沉默螺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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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維明昨日(周三)在《信報》說,高鐵只設一站,無論該站設在哪裡,都是順得哥情失嫂意。不少人一面倒反對高鐵在西九設站,除了價錢問題之外,我還是有這樣的解讀--因為西九,雖然貌似位處香港的中心(對,鐵路有優勢,是可以直達一個城市的中心),但是卻同時,與香港格格不入:除了交通不方便之外,在文化上而言,西九已經成為了香港「恥辱的象徵」。甚麼恥辱?官商勾結(西九文化區)、朱門酒肉臭(只有尺價貴得驚人的豪宅)。所以說,高鐵事件,已不是純粹一條鐵路的事件,而是揉合一大堆恩怨情仇,進行清算的開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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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轉個話題。海地大地震,傷亡慘重。除了高鐵事件之外,也要關心一下無數災民。

捐款途經:

救世軍:新聞稿表格
宣明會:新聞稿表格
紅十字會:新聞稿網上捐款
無國界醫生:新聞稿捐款

令人大開眼界的「解釋」

Lamguy,相識多年的大學兄弟也。Lamguy拍的照片,美麗、細膩、有心機,是我這種心急之人無法得就的--性格決定作品,這就是最佳證明。

今早Lamguy給我捎來電郵,說他放在泊上照片作品被人挪用,他特地以此為文,題目就是《Xanga請你回答我》。得悉事件後,和他通了電話,查詢了更多詳情,以下幾點,可以說是文章的補遺:

一.Lamguy在泊中,有使用Creative Commons,版本是「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2.5 台灣」,而Lamguy在泊中公開他的照片作品,都是使用他在Flickr的連結

二.至於Lamguy的在Flickr的版權設定,是設定為All rights reserved的--他在上載圖片時,未有特地選擇Creative Commons,而Flickr的預設,是設定為All rights reserved(完整版權)。

三.據Lamguy所言,他是有為照片打「水印」的。

我看到的是,不論Xanga是直接從Lamguy的Flickr,又或是天空部落中拿相來用(說到底,都是經由Google搜索得來的),做法都有點不妥。前者是All rights reserved,就此挪為己用,是侵權;後者是要表彰姓名的Creative Commons,Xanga用了,但不標示是Lamguy的作品,亦是有問題。

更令人啼笑不得的,是Xanga就Lamguy查詢的回應:簡單一句說是從Google找來,覺得合適,就用了。即使對方事後刪除了照片,算是採取了事後補救措施,不過當中可見的,是對方在編輯過程(為那篇文章配上相片)中的魯莽、版權意識的薄弱、甚至對法律的無知。最好笑的,是明明照片是加上了標示,標明是Lamguy出品,但還是照用如儀,而涉事者對此的「坦白」,也實在令人眼界大開--但同時也是公關的災難:須知道,Xanga也是一個「大網站」啊。

提出控訴,當然要關心是否自己的理據,是否滴水不漏。事件中,Lamguy可以做的,都應該已做了,如果用了CC,以及打了水印後,都被人照用如儀,那末責任應該不在Lamguy一方罷,但話得說回來,即使自我採取了防禦措施,版權被人侵犯了,除了寫寫抗議信外,還有甚麼實質的法律手段可以用?當Lamguy向我提出這樣的問題時,老實說,我也答不出來--難道這些措施,只是為了自己感覺良好而已?

Lamguy提出的疑問:「你又怎麼可以認為,相片在google找到,就不用理會版權了,見幾啱用,就用囉。」將事情諉過於Google,其背後的動機是甚麼?當了經Google梳理的資訊後,就全部是免費任用的公共財?任何人用過Google的圖片搜索功能,都會發現,在所有的搜索結果中,都有出現一句「圖片受版權保護」。Xanga在處理事件時的粗疏,也真教人大開眼界,因為這樣的解釋,實在太lame了!

我相信Lamguy是通情達理之人,換著有人問他,可否引用「肇事圖片」,相信他是會答允的,但令人遺憾的是,這次若非有人眼利,發現Xanga挪用圖片,然後通知Lamguy的話,恐怕又是一宗「側側膊唔多覺」的事件了,我會歡迎Xanga在事情「敗露」後,刪掉照片的行為(這是應該做的啊!),但是更不喜歡當中動機(你查不到,我繼續用)的鬼祟,以及對原作者的不尊重:一封電郵、一句留言發問,應該不是太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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