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泰利事件說起

今日(周日)中午飲茶時讀《蘋果日報》,國際新聞的頭條,是一早預料得到的:車路士隊長泰利,被英國傳媒爆出,與前隊友布歷治(Wayne Bridge)的女友有一腿。事情如何「多汁」(Juicy),報道已經說了很多,今日英國《世界新聞報》亦有更新的消息,也不在此複述。

這次事件,牽涉的近日鬧得熱哄哄的「超級禁制令」(Super-Injunction)問題。所謂超級禁制令,就是比一般針對傳媒的禁制令(Gag order),手段還要更厲害,就是與訟(被禁止報道)的一方以及其他人,明明知道被禁止報道,但是連「被禁止報道」這件事情本身,也不得加以報道。說這種法律手段成為焦點,主要是因為包括英國廣播公司以及《衛報》等英國傳媒,去年準備報道一宗有毒廢料,在科特迪瓦非法傾卸事件時,代表肇事公司的律師行Carter-Ruck,成功向法院申請超級禁制令,禁止傳媒機構報道事件報告內容(但後來「衰收尾」)。更有趣的是,當日法院向《衛報》頒發禁制令時,連興訟人的身份也以假名代之--連申請禁制的人也不知道,難怪從新聞自由的角度觀之,超級禁制令所造成的Chilling effect,實在需要正視。

至於今次泰利所申請的超級禁制令被推翻,不少論者都認為,是對超級禁制令「橫行」潑了一盤冷水,有人說此法寶不再「超級」,亦有人高呼是「常理的勝利」,本地亦有傳媒指出,此事或適用於本港。但是正如《獨立報》的專欄指出,今次泰利的超級禁制令被推翻,其實技術性原因佔了很大成分:代表泰利的律師,在申請禁制令時,沒有指明要禁的對象(在此案中,是擁有《世界新聞報》的News Group Newspapers),換言之,與訟一方無法在法庭上,陳述要公開泰利私生活的理由,令法律程序無法完成,禁制令自然不成立。當然,作出決定的法官Justice Tugendhat,除了這個理由之外,還舉出其他理據,不過我的看法是,單憑這次判決,就斷言「超級禁制令已死/將死」,似乎是過於樂觀及武斷。

名人私隱VS公眾知情權,是新聞學的老題目。說實在的,泰利「偷食」,似乎與公眾利益不太扯上關係,頂多大家會質疑,泰利經歷此事之後,大家會質疑他是否仍有資格,擔任英格蘭國家隊隊長而已。但今次事件揭示的,是英國愈來愈多人引用《人權法(一九九八年)》,去申請超級禁制令,但是由申請,到法院開庭,以至作出決定,都是在外人看來十分倉卒,甚或是「黑箱作業」的情況下進行--Private Eye近月不少文章,都有涉及這個題材。欠缺了Due process,成為了這項「武器」反將自己一軍的原因。

英超球員生活「亂七八糟」的新聞,早已是見怪不怪。泰利的事件,只是為這份「事件簿」再添一筆而已。英格蘭領隊卡比路是否將隊長換人,不要再由泰利擔當,我對此沒有太多意見,但問題是換人以後,找誰來做?無論前中後場,都想不到有人勝任這個職務--恐怕卡比路應該相當頭痛,我這個鐵桿英格蘭球迷,也不得不擔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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