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ly Archive for January, 2015

論虛榮,旁及寫作

在奇洛李維斯與阿爾柏仙奴的電影《追魂交易》(Devil’s Advocate)最後一幕中,阿爾柏仙奴所飾演的魔鬼,由記者露出真面目,道出「虛榮,我至愛的罪」(Vanity, defintely my favourite sin)--這句對白,是我近年很喜歡用作月旦時事的引言,因為太多人在網上網下被吹捧過度,薄有名氣--或者自以為很有名氣--之後失言失行,輕則被人訕笑,重則身敗名裂。所謂the rise and fall,很多時都是名氣滋生的虛榮累事。

想到這一段,是因為昨日看了林非的這一篇文章。當中他寫道:

當然,喺呢個全球化、資本主義、包裝大於一切嘅社會,適當地亂吹亂定位,係有助幫你搵機會同提升自己視野以至能力嘅。但係一旦吹得過份咗,或者催眠到自己都信埋,就好易變得自大。

我不願猜度他是否指某一個/些人,不過近來網絡媒體甚盛,講求breaking views而非breaking news,很多人都忽然變身評論家(心理OS:嘿,你自己也不就是一個人辦麼?),打開facebook及twitter,都是舖天蓋地的評論,由本地新聞到國際大事都無所不及。不過很多時候,尤其是看到一些很像有點知名度的年青才俊所寫的東西,有時真的令人哭笑不得,不是賴以作評論的論據搞錯,就是目光被前固為己有的立場所蒙敝,結果見樹不見林,令所提出的論點或意見,完全偏離事實--評論家當不成,反倒成為「貧論家」。

自己的工作,或多或少都涉及評論,或者解釋事實、介紹背景甚至「拆局」。每次埋首工作時,都盡量提自己,要想著魯迅描述他自己做翻譯的經驗談:

「於是『苦』字上頭。仔細一讀,不錯,寫法的確不過平舖直敘,但到處是刺,有的明白,有的卻隱藏,要感得到;雖然重譯,也得竭力保存它的鋒頭。裡面確沒有電燈和汽車,然而十九世紀上半期的菜單,賭具,服裝,也都是陌生家伙。這就勢必至於字典不離手,冷汗不離身,一面也自然只好怪自己語學程度的不夠格。」

翻譯與評論,對我而言都是一樣。寫時戰戰競競,寫後更加「騰雞」,完事以後還得病態的看一遍又一遍,生怕有甚麼東西搞錯了(事實也往往告訴我,愈看就愈多錯...),另一方面,現時資訊太唾手可得,但也意味著不少人不加思索,只因轉載、拷貝太容易;以前讀歷史有學,資料有一手與二手之分,但是現在二手資料在不同克隆下,變成太多「N手資訊」...要保持定力,不被數量多就等於正確的迷思所惑,查清楚資料是否可信,他人意見是否站得住腳,到最後自己落筆/鍵盤寫時,都不斷「chok」自己:這樣寫沒有問題,站得住腳嗎?...等等,真的不易。

這個網誌今年邁入第十一個年頭。有時重讀舊作,也不禁感到面紅耳赤,心想為何會寫出如此不堪的東西。我亦發現,這些東西大多有一個特徵,就是為求快速見刊,而在一個hot head的情況下寫的。想起余秋雨曾說過以下的一段話:

「就像看完一部感人至深的電影,一個善於吸收的觀眾,總喜歡獨個兒靜靜地走一會,慢慢體會著一個個鏡頭、一句句台詞,咀嚼著藝術家埋藏其間的良苦用心,而不會像某些青年那樣,還沒有出電影院的門就熱烈談論開來了。在很多情況下,青年人競爭式的談論很可能是一種耗散,面對愈來精雅深致的作品愈可能是這樣。」(余秋雨:《余秋雨臺灣演講》,台北:爾雅,1998年,頁11-12)

冷靜、篤定,又豈只是面對藝術作品呢。當然,刻下社會太瘋癲,很多事與人都不吐不快,但是我們畢竟不是甚麼大評論家,才思敏捷更談不上,天賦不足,惟有後天補救,也不妨先擱著一會兒,看看別人怎說,才推敲一下自己要怎樣下筆,雖然失卻先機,但可以換來避免心急犯錯的巢窠。況且在想的過程中,分分鐘隨著新意見、新觀點的出現,就足以將原來想寫的東西給槍斃了--因為,怒言最出色,但可能signifying nothing。

正如林非所說,「撐」很危險,因為虛榮太容易麻醉人。對我而言,檢驗是否「撐」的指標,是當我寫完要寫的東西後,撫心自問,會否感到一絲心虛,一點不安。只要通過這個測試,文章應大致可以見人。讀過林非的文章,復有此文,也不如經常貼在當眼處,聊以自我警剔,也順道滿足一下自戀心態吧。

到台北看披頭四

Beatles.Tomorrow.20150119

上周終於迎來期待已久的小長假,又溜到台北短遊。到台北,除了尋吃以外,也可以作一回假文青,自我感覺良好一下,除了泡咖啡店逛書店買精品文具,也可以參觀藝文展覽--這次也不例外,特地去了華山1914看《披頭四展 The Beatles, Tomorrow》。其實這個展覽,是我這次到台北的唯一理由。

自中學時初次接觸披頭四的音樂以來,一直覺得並驚嘆的是他們的音樂然已經差不多半世紀,但是總不會過時,亦會隨著歲月增長而不斷有新發現,無論是知道更多歌曲背景而更認識歌曲本身,還是隨著新版本錄音的出現(加上有財力去將這些版本恭請回家)而聽出更多以往聽不到、或漏掉了的細節也好。我想,披頭四持久不衰的魅力大概就是這樣吧!

說回展覽好了。展覽通過大量精選相片及展品,展現披頭四由初出道、紅遍半邊天、到最後解散不同時期的面貌,不過如果大家有機會去台北看這個展覽,除了門票以外,也請再掏腰包租借解說機,去聽策展人馬世芳的解說,因為單憑看相及旁邊的文字,是會錯過很多東西的。

要在眾多展出的東西中,找一張我最喜歡的披頭四照片,實在不易。勉強要選的話,我想我會想是George Harrison摟著他太太Pattie Boyd的那一張照片,給我的感覺時,即時在一眾傳媒包圍下,這對男女仍然好像不受外界侵擾般,相當悠然自得。當然Pattie Boyd也是個美人,不然的話怎麼能令George Harrison寫出《Something》,還有Eric Clapton寫出《Layla》及《Wonderful Tonight》這三首名作?(相比之下,我一直不喜歡小野洋子...)

另一個有趣的地方,即在披頭四的展覽完畢之前,所展出的一大堆台灣在六七十年代所推出的披頭四「唱片」。在版權還未有很講究的年代,「老翻」以不同的形式呈現,可說是八仙過海各施各法,但當中有些是「雜錦」,有些是將專輯原封不動的照抄過去,看著看著,實在很有趣。如果大家有空的話,可以找馬世芳的書《耳朵借我》(台北:新經典文化,2014年5月)來讀讀,因為當中那篇〈生平買了最多卡帶那一天〉對那時的台灣「老翻」唱片工業有相當生動的描述。

再談一點披頭四的事。正所謂第一接觸的東西印象最深,以前我會和人說,我最喜歡的扣披頭四唱片,是他們的早期作品(畢竟我的入門曲是Love Me Do啊),不過年紀大了,益發覺得《花椒軍曹寂寞芳心俱樂部》才是最了不起的唱片(《阿比路》可排第二),因為其野心之大,還有當時錄音技術的限制,令我們現時以為理所當然的東西,在當時要廢盡九牛二虎之力才可以做出來,當然還有像《生命裡的一天》(A Day In The Life)的製作過程,都已經成為傳奇了。這種心態,令我想起初看奧遜威爾斯的《大國民》時,覺得平平無奇般,但讀多了電影史,才知道這電影的在當時是如何創新如何破革--站在技術發展受惠者/享受者的角度,去評價以前技術不發達的事情,看來也是自曝其短而已,真的要引以為戒。

同樣地,以前我會覺得,單聲道的錄音老土、陳舊,是恐龍年代的產物。不過最近有機會借來披頭四的單聲道版本錄音(09年推出的那一套版本)來聽,才發現當中的聲音,比立體聲的版本要結實得多,也終於明白為何當年聽立體聲版本時(我的是第一代CD版),總覺得為何樂器及人聲要分開左右喇叭來出,聽上來有點怪怪的感覺--因為當年聽流行樂的人絕大部分都是只得一個喇叭,做混音的也是以「用一個喇叭播如何取得最佳效果」的這樣一個目標邁進,而立體聲版本只是硬要將不同音源,分配到左右兩邊來播而已,沒有所謂立體聲錄音空間感的概念--只要聽聽《橡膠靈魂》中,立體聲版如何將人聲搬到右聲道,對比單聲道版本時,顯得多麼不平衡,就知我所指何事。

難怪披頭四成員,在參與唱片混音時,從不參與立體聲版的混音,而只是參與單聲道版的製作。看來是我的古典音樂啟蒙年代,經常被所謂名盤、但錄音質素劣得很,又鬆又朦矓的單聲道錄音害了不少呢。

「圍威喂」的所謂舉證

電影《潛行兇間》最令我著迷的,是它說出一個可以在你不知不覺之間,植入一種意念、一種想法的做法,之後它就會自己萌芽、長大,令被植入意念者視為己出。當然電影說的是虛構故事,但是現實有些人,不需要偷偷在大眾的腦海中植入他要你所想的東西,而是透過虛實不分的言論,慢慢引導眾人的意見。

說的是操控語言技巧甚為出色的特區政府領導人。今天(一月十三日)他在行政會議之前說

「...過去大半年大家可以看到,已經被人公開的一些材料是相當多,我希望社會各界人士對這個問題關心的話,都能夠自己詳細去看看這些公開了的文件。這些公開文件,似乎有關人士並沒有否認這些文件的真實性。香港社會對這些問題應該關心的,外部勢力插手香港本地的政治問題,包括「佔中」這種違法、大規模的一些群眾事件,應該引起社會關注。

記者:那即是有沒有甚麼確實證據呢?如果這樣說。

行政長官:大家可以就已經公開的材料,大家可以看看,似乎這些已公開的材料在社會上還可以引起大家進一步的注意。

這不是特區政府領導人第一次提到「外部勢力」這四個字。它的頻率是每月一次,如果套用台灣PTT鄉民的用語,這可堪稱「月經文」,以下為數例:

...就外部勢力參與香港的政治活動,包括剛剛被清理的佔領行動,這個我過去已經說了,在適當的時候我們會有進一步的披露。至於『一國兩制』作為一個方針,已經在一九九○年經過五年起草和諮詢之後頒布的《基本法》,用法律條文的形式來規定。《基本法》一共有160條涉及到方方面面,由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香港的政治體制、居民的權利義務等等,這160條都是法律來的,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我們會根據法律來去落實『一國兩制』。而特區政府過去一直都不遺餘力,向香港社會推廣《基本法》,希望大家都能夠透過認識、全面地認識《基本法》的內容,來一起落實好我們『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謝謝。」(16/12/2014PDF版

「記者:特首,你之前說佔領行動其實是有境外勢力介入,但奧巴馬和習近平會面,奧巴馬說美國沒有涉及其中,想問其實你所指的境外勢力是甚麼境外勢力?有甚麼證據?

行政長官:這個問題我答過很多次,香港作為我們國家的其中一個城市,同時作為一個長時間以來高度開放的城市,一直以來,外部勢力在香港是存在的,而我是對外部勢力參與香港有關運動或者活動,我是有責任知道,需要有這樣的認知的。

記者:梁生,那會不會提出你的證據,即是譬如說會否已掌握了一些資料證明一些外國勢力正在影響香港政改?

行政長官:這個問題過去亦答過多次,在適當的時候我們會用適當的方式來披露的。」(12/11/2014PDF版

「...外部勢力這個問題。大家都知道,香港作為中國一部分,同時亦是一個高度開放的城市,一直以來,不單是今日,一直以來,香港所處的國際環境是相當複雜的,我相信香港社會對這個問題是有一定認知的。我那一天回覆訪談節目主持人的那個提問時,我是有說過,在「佔中」這個問題上是有外部勢力參與的。這個並不是我的一個猜測,我是有責任知道這些事情,我作為政府的負責人是有責任知道這些事情。至於是否要舉甚麼證據出來,在社會公開這些證據出來,我相信任何一個政府在知道這些事情時,都要面對、都要處理。至於應該怎樣披露,或是把這些證據拿出來,我看在適當時候,我們會作適當考慮。」(21/10/2014PDF版)

大家可留意到甚麼?特區領導人在佔中期間及之後的發言,都是斬釘截鐵地說,政府會在「適當時候」,以「適當方式」,作「進一步的披露」。不過他今天的發言呢?這些字眼已經絕口不提了,反而是叫我們去看一些「已經公開的材料」。

已經公開的材料是甚麼?如果政府未有披露材料,那何來已經公開的材料?收費新聞台說,所謂公開的材料,是他在之前一日出席一個新書發布會時的談話--不過這個談話,只限某幾個臣服於一貫光榮、偉大、正確的組織,只看主子辦事的傳聲筒來「採訪」,連公開(open to press)也談不上。另一個重點,是這個談話的「材料」,其實都一早報道過:

「...他又引述去年10月28日被曝光的電郵紀錄指,『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前年一月發表文章,揚言『萬人佔中,癱瘓中環』,以此為『核彈』脅迫中央;到了三月,很多人開始向戴『埋堆』;五月起,戴收到捐款,並陸續以匿名方式向港大捐錢,當中三張合共130萬元的捐款,是前年五月十日於滙豐銀行觀塘分行購買的本票,包括用於民研計劃電子公投系統的80萬元。

梁振英續引述公開資料指,半年前『壹傳媒股民』爆料,壹傳媒前主席黎智英多年來捐錢予反對派政治人物和政黨,合共5700萬,都是經過滙豐銀行觀塘分行發出本票...」(太公報,13/1/2015

這些「鐵證」、「材料」,是否真的經得考驗,相信各位自有公論--但我老實的說一句,如果你認為這是真的話,那麼你的智商及思考能力實在很有限。不過就算當真的也好,這對當初有人信誓旦旦的說,會在最後公開材料揭穿他人真面目的言論,無疑是前言不對後語,因為對方現在說叫人看看已經公開的材料,不但只是引述、引用,而不是主動的「公開/披露」,而且在大是大非的問題上,這樣的「證據」更是犯了偏聽、不經查證的致命錯誤。換了是在嚴謹的學術界,而這是作業、論文的話,就已經可以打零分退回重作。

當初說佔中是外部勢力參與的人,不外乎特區政府領導人,和幾個根本沒太多人看沒太多人會信的「傳媒機構」(說它們是傳媒,真是侮辱了在佔中期間堅守崗位的傳媒工作者!),所構成的無限循環是:

傳媒「指稱」佔中是外部勢力介入>特區政府領導人說有公開材料顯示佔中是外部勢力介入>傳媒下標題:特首:佔中是外部勢力所為>特區政府領導人說,外部勢力介入佔中,愈來愈多「證據」...quod erat demonstrandum,證迄。

這不是一夥自己人「圍威喂」自我吹捧麼?想當年小布殊派鮑威爾到聯合國安理會,遊說安理會成員國投票支持出兵攻打伊拉克,好歹也做戲做全套,拿一支裝滿粉的試管說明(如果)薩達姆有炭疽菌會有多危險,但是現在政府連舉證,那怕是一支裝模作樣、連煙也不會冒出的Smoking Gun也懶得去做,只懂鸚鵡學舌,將證據薄弱得可笑的所謂指控當成實證!

當然,心水清者不會為此所惑。不過他們說這堆話的對象不是我們,而是一大群不太願思考的市民。這些話只需重覆數次,就能做出很像很多人在說同一件事的假象,再加上說這些話的人的「權威」,而賦予些許可信度(對這些不太思考的市民而言),就輕易營造「佔中必是外部勢力介入所致」的結論--即使這些話如何似是而非、荒誕無稽也好。在此情況,不用《潛行兇間》式的進入潛意識,也可以將佔中由外部勢力發動說法,在各人腦海中萌芽了。

現在不少香港人懶得思考,才被為政者以語言偽術操控思考,引導民眾的思考到對他們有利的境地。如果香港最後淪喪的話,不只是弄權者的好事,我們不也要負上責任嗎?

論炫耀

近日在想,現在還有沒有一種叫「炫耀」的概念。

炫耀者,說到底,都是have者向have not者展示「我就是有,很羨慕吧」的行為。以前小時候,言行稍一不慎,就會被人掛上「此人愛炫耀」的標籤:好像是說這個暑假,我與家人去了某某地旅行,又或是生日收到了甚麼東西的生日禮物,等等。一被掛上炫耀這個標籤,不得了,輕則被批評你的人罵幾句,重則惡名傳千里,處處被人排儕。

被批評的人,可能只是很純粹的想和他人分享喜悅而已,但是莫名其妙的被人貼上炫耀的標籤,換個角度來想,實在有一點無辜。但是也沒有辦法,畢竟have not的人數較多,作出反擊的人容易獲得共鳴,早佔了輿論高地,而被批評的人即使沒有惡意,也只得淪為被動的份兒。

但這些年社交媒體盛行,人人都喜歡「些牙」,外出聚餐上菜時往往「相機先吃」,離港外遊在登機閘打卡是指定動作,買了/獲贈甚麼東西,也要拍照在Facebook或Instagram張貼...總之事無大小,都得與他人分享。

不過抽離一點看,這種行為模式,與我們小時遭汙名化的炫耀行為,又有多少差別呢?是不是因為有網絡作為「屏障」,不是have者在你面前「晒命」那麼直接,而變得可以接受?是不是因為人人都在做這些事,反而令各人可以接受?正如蕭伯納說過,道德只是大多數人的習慣而已,炫耀因為眾人為之,已不再那麼稀奇,又或是我們的感官/防衛機制已經「磨鈍」,所以不用太大驚小怪?

或者你會說,不是也曾發生某些人因為在網上「炫富」而出事的事件麼?嗯,那些事畢竟只屬小數,況且他們炫的東西,是大多數人可望不可及的東西--換個不負責任的說法,就是拿出來炫的東西,已經超出我們一般所見的norms;而我所指的「炫耀貶值」,則是拿出來炫的東西,都不是像以往那般「得個恨字」,只是在看到當下那刻,我們未及時擁有而已--所以已不是have vs have not,而是have now與not yet have的分別...

說回來,當人人皆炫成為常態時,甚麼東西才會惹人嫌?我想也許要加上「虛偽」兩個字,才可令炫耀這兩個字,奪回以往的負面標籤地位。

此話怎說?最近我在facebook看到一名朋友,因為長年運動有道,身材甚fit,沒有贅肉,為不少友人所羨慕。怎料對方最近外遊,上傳不少展示好身段的相片,當中往往附加一句:oh i am getting so fat。

拜託,你根本就不肥,但展示身材的相片都要加上這一句。這不是口是心非,就是虛偽。對,我是一個胖子,別人可以質疑我有失客觀,但這不等於對方身段苗條,以及經常嚷著「我很肥」這樣的前後矛盾不成立。這樣的「晒命」方式,與那些口裡不斷說自己沒有錢,但是大吃大喝名牌纏身的人沒有分別吧?

的確。炫耀對我而言,不太討厭。但是口是心非的虛偽式晒命,恕我直言,真的想給對方呼一個巴掌。但凡事有好有壞,這件事也令我再想想,現在所謂「炫」是何事,也是一種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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