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我所見,所聽,所思,所想的東西。

4.07.2005

廣播の悲劇

唉!

商台上星期炒了黃毓民,今晚黃毓民在港台節目《自由風 自由Phone》,罵商台及俞琤的不是,我邊聽邊覺得,唉,商台已經沒有一聽的價值了!

以前聽大班、聽黃毓民、聽《十八樓C座》是我的指定動作,但是大班變色,毓民被炒,至於《十八樓C座》囉,嘿,早已失去了那種自林彬起的敢言作風(老實說,我認為監製馮志豐要為此負責)了。一個電台的台格淪落至此,真的是廣播の悲劇!

今晚港台節目的錄音重溫:Windows MediaReal Media

模擬城市

有多少人玩過九十年代初及中期所出、一大堆「模擬系列」遊戲--如模擬城市模擬地球模擬螞蟻模擬大樓等呢?忘了,還有A-Train呢!

在家收拾雜物時,竟被我意外地找到左圖這一本《模擬城市二千》的遊戲手冊,真是教人懷念呢。記得十多年前,所謂遊戲都是用磁碟為載體的,而所謂磁碟,則是五又四分三寸的軟磁碟,那時候,要玩電腦遊戲的話,都是去商場那些遊戲店買「老翻」的,付了數十元,換來一套Copy回來的磁碟,還有一疊影印版的Manual,記得那時屋中也有一大堆影印版Manual,似懂非懂得邊讀邊玩。不過那時那一大堆「模擬系列」的遊戲手冊,內容除了教導玩家如何上手外,篇末也有一大堆資料及文章,可讀性甚高--記得在第一代模擬城市的Manual中,有一篇文章是講城市的發展歷史的。

模擬系列遊戲最好玩的地方,在於它們給予玩者高度的操控權,也有很大的滿足感,令人不玩猶自可,一玩停不了。記得第一次玩模擬城市上,真的是不眠不休地玩,那時這遊戲還可以利用印表機,將整個城市版圖印出來,於是常常用那部吵得要命的九針打印機,卡察卡察地用九張A4紙的面積,將整個城市列印成「實物」,好好玩!

不過最好玩的,莫過於在操控城市的途中,由「上帝」(建造一切)變成「撒旦」(破壞一切)的「變態快感」!每次建造一個城市到一定地步,又或是對該城市的發展生厭或不滿意,那時我就召喚那些天災人禍--地震、水浸、龍捲風、火災、暴動、甚至外星人(遊戲手冊為此提供絕頂妙的藉口:荷里活的電影道具突然失控!)出來,將整個城市夷為平地,爽!況且,想再來的話,重新載入之前存檔的進度,不就成了?

不過我的「模擬生涯」,也止於模擬城市三千,後來因為考試太多,打機的興致又減少,結果也沒有玩模擬城市4,以及那些風靡全球的The Sims之類的遊戲了。真是「Out爆」!

現在也是時候重投Simcity4懷抱的時間罷?

Links: 模擬系列遊戲一覽 from Wikipedia.org

歌舞昇平,篤撐!

話說今天放假,到灣仔買了些電腦用品後,便沿著駱克道由灣仔步行到銅鑼灣。駱克道有兩多,裝修用品店多,麻雀耍樂館也多,不過前者我買不起,後者我不懂得打,所以兩者素來與我無緣。通常都是「直行直過」的情況多。

不過經過一間麻雀館時,我便右圖這張醒目的「告示」吸引:

「香港重返祖國懷抱經歷八年經濟
穩定轉型人人有工做
茲此回歸紀念日來臨本號彌表贈慶

由七月一日起減抽水四分一與眾同樂
並如常供應茶煙飯 落雨有遮相贈
返家有車接送 更加送你現金券購物
優惠多多 盡興乎來

香港娛樂公司謹啟」

打麻雀能有如此享受,真是正如劉德華話齋:「今時今日,咁既服務態度先至係架嘛!」不過不要嫌我多疑,我總覺得,第一段東西真是句句有骨,尤其是「贈慶」二字,真是可圈可點!

續談P2P

周六收到最新一期的《經濟學人》,一時事忙沒有時間看,到了今天放假,終於有時間隨意揭揭(得坦白說,對於這些周刊,我根本不能全本讀畢),發現這期雜誌也有專文(需為訂戶才可觀看),談到較早前聯邦最高法院就MGM vs Grokster案的判決,亦有社論就此事發表意見。

《經濟學人》的社論認為,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無論對電腦網絡界及媒體大戶而言,都是不能令人滿足的,歸根究底,都是因為美國的版權法在數碼時化中,比過時落後更加糟糕之故(A copyright law which as grown worse than anachronistic in the digital age.)。社論又認為,版權法的本意,乃在於為作品發布人提供一段暫時壟斷權,為他在創作期間所作的投資收取回報(Copyright was originally intended to encourage publication by franting publishers a temporary monopoly on works so that they could earn a return on their investment.),所以現時版權法已變成為版權持有人提供長達九十五年的保護期是「不合理的」(This makes no sense.),美國國會亦應採取行動,因應時代轉變修訂版權法。

至於上文所提的專文,則認為縱使媒體贏予這場官司,但勝利將可能是「得不償失」(A Pyrrhic one.)--只著眼於P2P技術對其利益的侵害,但沒有擁抱P2P去作為營商及保護版權的手段。正如我在之前的文章說,「科技發展永遠走在法律管制的前面」,無論媒體及司法界,亦不應視P2P為洪水猛獸,而應以諸如iTunes等收費網站為榜樣,不能再食古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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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人》也談到,聯邦法院的判決,也為P2P公司提供指引:只要在產品標明,警告使用者不要侵犯法例,那末P2P業者就可得到保障。我對此的疑問,是單單一句警告字眼,就可成為P2P公司的「護身符」,一句話就可成為業界的「免責條款」?我總覺得,沒有這麼便宜的事,若這是真的話,P2P界應是老早就採取了這行動!

我擔心的,是日後這些「免責條款」成為各種P2P軟件的標準條文時,難保那些貪得無厭的版權持有人,會再出動指這些警告字眼只是門面工夫,P2P服務供應商從未有採取「真實可見」的行動,警告用戶利用這技術傳送侵犯版權的東西。同樣地,也難保P2P業者為求自保,在未來採取更多的措施,先行預防用戶傳送不合法的東西。當然,這只是我的預測,是對是錯固未能料。

正如《經濟學人》所指出,這次判決,肯定會壯大娛樂界的膽子,控告那些他們認為容許侵權行為的公司。當「認為容許進行侵權行為」這把「尚方寶劍」落在版權持有人時,P2P界風聲鶴唳,自是可以預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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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發出了不久,台灣也有類似的案件審結。士林刑事法院上周四,就提供分享下載軟件「ezPeer」的吳怡達,遭IFPI控告違法著作權一案空判,法院判吳怡達無罪,理由是「目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P2P業者,必須檢查在平台內傳輸的檔案是否有侵犯著作權」,此外吳怡達也與侵犯版權者「沒有共犯關係」。法院又稱,「對於如何規範新類型的網絡通訊工具,仍待立法機關努力」。(「P2P交換音樂 ezPeer無罪」,七月一日台灣《聯合報》)

除此之外,士林刑事法院也指出,「IFPI無法證賽在P2P中傳送的檔案,有多少屬於非法使用,即使消費者傳輸的是有著作權的檔案,也可能在合理使用範圍」。(同前《聯合報》文)

這次判決,似乎又回歸到之前「Betamax案」的理念。落敗一方高聲大叫「ezPeer絕對有罪」的口號,固然有點衝動,但是後來有法務部的檢察官,公開批評判決令人失望,擔心台灣智慧財形象遭損害,那就真的是有點法(律)商(業)不分了,好歹你也是在司法機構工作的啊。

延伸閱讀:
何去何從?
Whisper at the Tolo Harbour: MGM vs Grokster
Nikita: Burn all MGM movies
Yat’s Blog: MGM vs Grokster
Absolut Regina: MGM vs Grokster - 影響極大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