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我這個夜貓子而言,每天在地鐵免費派發的《都市日報》一直與我無緣,只是有一次有事早起,乘地鐵前往上環途中,看到地鐵車廂內幾乎人人一份《都市日報》,令我這個拿著一大份信報的人,頓時成為一隻「稀有動物」,可見其受歡迎程度。
話說昨日法新社有篇新聞,說瑞典的「消費者委員會」(Consumer Agency),入稟法院控告《都市日報》的瑞典總公司,理由是該報去年有兩日的頭版,看起來似是新聞,但實質上是廣告。當地消委會的新聞稿(只有瑞典文,我看的是法新社的英文稿)說,其中一件廣告,是有關一個新推出的電腦遊戲,題為《世界從此不一樣》,另一個有問題的廣告,是有關一個雪榚品牌。
瑞典消委會還說,廣告應該明確標示為廣告,但《都市日報》沒有遵守有關法倒,諸如印刷媒體、電台及電視,也應明白新聞與商業內容應有明顯分別。
打開本地報章及雜誌,不時見到像是該刊物報道,但在偏僻角落印上「(廣告)」或「(商業特輯)」等的廣告。它們像真程度之高,若非細讀,也不知道它是原來是廣告--因為它們會「跟足」不同刊物的排版Style:有《東方日報》式的,有《蘋果日報》式的,有《明報》式的,也有《信報》式的,等等,有不同的樣版。
我反而想知道,本地有沒有法例,來規管這些仿傚報道形式印行的廣告呢?我在大學時只修讀了一個必修的廣告學課程,所是對此的認識實在是「有限公司」!還望各位指教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