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我所見,所聽,所思,所想的東西。

12.08.2005

不日上映:維修の悲劇番外篇

大家放心,不是我那部久經劫難,才能從為蘋果趕客的CASE拿回的iPod又出了事,說的是另一個iPod懷疑死機事件。

話說今日(周四)早上十時多--一個正當我呼呼大睡的時間,床尾的電話忽然鈴聲大作。以往我習慣將電話放到床頭方便接聽,但是「好衰唔衰」,昨晚忘記了這樣做,於是起身接聽電話。電話筒的另一端,是我的大學兄弟「咪嘈」打電話求救,說他的iPod 4th generation 40G出了問題,但是「見」我還睡眼惺忪,於是連忙賠不是,著我下午才回電話給他。

再一次的「好衰唔衰」,是我整個下午也忘記了這回事(通常在睡夢中接電話後,也會忘記了在電話中所作的承諾),到了傍晚才乍地醒起:死,原來有這樣的一回事。結果在另一次電話中,不斷賠不是的人是我...

正題來了:原來「咪嘈」的iPod,在今天早上連續出了幾個令人摸不著頭腦的問題--首先是運作極其「龜速」,無論是按掣甚至是click wheel,都要是按了很久以後才有反應,然後是整部iPod「Hang機」,到了最後反應是有了,但竟然全數歌曲「消失」。聽罷,我也只有說:「拎部機去整啦!」

由於對方從未經歷過壞機,理所當然地也未有接受CASE「優質服務」的洗禮,於是在電話中向他面授機宜,不但要記緊拿購物單據,還要有遲遲未修理好的情況下據理力爭,甚至上蘋果香港公司投訴。不過我在說這些話的同時,對方卻問了一個很像是很有道理,但現實從未發生的問題:「喂,Alex,我有上網登記喎,咁都唔夠呀?」

唉,鬼叫CASE認單唔認電腦紀錄咩!我在上次寫「維修の悲劇最終回」時,也曾親眼目睹過有人拿著一部「新到唔駛恨」的iPod去整,但是對方卻以沒有單據為由拒絕修理。其實,如果CASE那邊的電腦,與Apple那邊的記錄互Sync的話,那末即使沒有單據(我認識很多人,買了電器產品也有沒有保留單據的習慣,所以沒單據這個情況絕不出奇),也可以一查便知道是否仍在保用期!

又,「咪嘈」的iPod是在去年八月十四日買的,他說星期五會去CASE,他那部iPod在一年保用期前三天才出事,不知是好運,還是歹運囉。

10.08.2005

Berners-Lee on Blogging

英國廣播公司在周二晚的 “Newsnight” 節目,訪問了互聯網發明者添.伯納斯-李(Tim Berners-Lee,左圖 via w3.org)。伯納斯-李在訪問中,對Blogging這回事讚賞有加,認為它的出現,接近了他對互聯網的理念中,認為網民可讀可寫的特性,也令互聯網這個媒體更具創造力。

當然,伯納斯-李也談及關於互聯網的種種,有興趣者可以看看訪問的文字稿

延伸閱讀:
Tim Berners-Lee @ w3.org
Tim Berners-Lee’s first website

6.08.2005

用IE看這裡有問題?

想問問各位:如果各位是用Internet Explorer瀏覽這裡的話,整個網誌的layout是否有問題呢?例如中間文章的部分會向右移,而原來放在右邊sidebar的連結、月曆等,會全部沉到文章的下面?

我剛才用ie看這裡時,才發現有這個狀況,但不知道是我的browser的問題,還是其他電腦也是如此?若是的話,又應該怎樣解決呢?還望各位指教指教,謝謝!

29.07.2005

Spammers也真猖狂!

之前說「濫客」(Spammers)防不勝防,弄得我又要出動留言確認碼系統來對付他們,而柏拉圖在我那裡留言,說她試用了一個對付濫客的Plug-in,現時成效也不錯,於是也學她安裝了那個東西--Auto Moderate Comments是也。

用了數天,到現在效果不錯,只是今晚到自家的網誌,看看有沒有人留言時,先是發現有兩個濫客「突破封鎖」,成功在本網誌賣網上賭場廣告之餘,更在以前的文章中,試圖留下多達一百七十二個濫客訊息!真是過分...幸好,它們都被那個Plug-in阻截了,進入系統刪除這些垃圾,也是彈指之事,很快便「收拾」妥當了。

不過不明的是,為甚麼會有兩個能突圍呢?

23.07.2005

小啟

其一.Radio Blog再啟動

早前Radio Blog不知為何「瓜左」,於是索性將整個東西刪掉,不過還是覺得沒有了它,好像是差了一點東西似的,於是再重新安裝,就變成現在的模樣。(現時用了mini模式,不像以前般這麼「阻掟」)

現時只有一首音樂,是Wagner’s “Siegfried Idyll” ,是我最喜愛的作品之一。演奏者是Otto Klemperer指揮Philharmonia Orchestra,這版本是依照華格勒本人的指示,用只有十多人的小樂隊演奏的。

其二.Spam防不勝防!

放工前按這裡看看,哇!為何有這麼多賭場的廣告留言?於是登入刪除之餘,也重新啟動留言密碼系統,各位在未來一段短時間內,要留言的話,煩請輸入所顯示的確認碼,雖然是麻煩了點,但這是對付Spam的比較有效的方法。

10.07.2005

維修の悲劇最終回

話說上回「維修の悲劇第二回合」說到,我上到CASE「怒鏟」對方辦事不力,竟因為查一個號碼是將我的iPod丟下不理後,轉眼間又過了幾日。就在星期二晚上,與鄰組一名同事齊數CASE的不是後(這名同事也是蘋果電腦用家,對CASE的「優質服務」深有經驗),我的手提電話響起,原來是CASE通知本人:終於可以拿機啦(右圖是新機與電腦進行同步更新的情況)!

於是在星期三上到CASE辦公室拿機,雖然當時辦公室沒有太多人,在場的四個人(包括本人)都是來領回維修後的產品,但是也看到CASE做事的馬虎及無理。到過那裡的人都會知道,要維修蘋果產品,是要先拿籌的,但是領機的,則只消將維修單交給職員就是,對方也會一次過收集在場要領機的人的單據,然後分發給用家的。問題也正在這裡,在場四人,兩名是外國人,一名女子,另一人是我,但是由於那兩名鬼佬(絕無貶意)坐在櫃檯前,結果CASE那名中年男子竟然先將機給他們,而不理最先到場的那名女士--結果我也算是「遲來先上岸」,成為第三名領機者,那名不幸的女士卻排「包尾」,給果她也大發雷霆,質問工作人員為何容許這些事發生!

在另一邊廂,亦有一名男子拿著一部iPod,給櫃檯另一名工作人員修理,但是他卻忘了帶單據,工作人員於是拒絕收機,還對這名不幸成為「優勢服務最新受害者」的他說:「拿,你部機呢,個序號顯示個款係呢一年內新出既,照計係未過保用期既,不過你無單既話,我地係唔會理你架。」

服務從小節做起,CASE無論在維修時間、態度、安排等多個會影響顧客心情的小節上全部「負分」,都是那句:叫此地電腦用家,如何放心買蘋果電腦的產品呢?蘋果電腦希望藉iPod去將PC用家帶到蘋果電腦,但是在第一關已經折騰了這麼慘,又怎麼教人有信心再進一步,來個Paradigm Shift,買蘋果電腦呢?

此事還有下文:由於CASE給了一部全新的iPod 3G我,我擔心以往Apple Care會因所登記的舊機的序號,與新機不同是有問題,於是我打電話到蘋果電腦,希望再重新登記/更新資料,對方也很客氣的對我說,其實CASE那邊會代勞,不過我對CASE實在太沒信心,回答道:「我信不過CASE!」

對方見此,也十分「幫得手」地幫我更新資料,其間雖然對方更報告「我們的電腦沒有你的紀錄」這項令我非常震驚的消息,但是搞了十多分鐘後,也終於完成整個程序,蘋果電腦那邊也終於有我的iPod的紀錄...只希望,以後我的iPod「生生性性」,不要那麼快壞--因為,我不想再受CASE的煎熬!

後記:這篇東西,原應在周四出街的,不過這幾天忙於處理倫敦那邊的新聞,忙壞了,所以才拖到現在才「出街」。

4.07.2005

續談P2P

周六收到最新一期的《經濟學人》,一時事忙沒有時間看,到了今天放假,終於有時間隨意揭揭(得坦白說,對於這些周刊,我根本不能全本讀畢),發現這期雜誌也有專文(需為訂戶才可觀看),談到較早前聯邦最高法院就MGM vs Grokster案的判決,亦有社論就此事發表意見。

《經濟學人》的社論認為,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無論對電腦網絡界及媒體大戶而言,都是不能令人滿足的,歸根究底,都是因為美國的版權法在數碼時化中,比過時落後更加糟糕之故(A copyright law which as grown worse than anachronistic in the digital age.)。社論又認為,版權法的本意,乃在於為作品發布人提供一段暫時壟斷權,為他在創作期間所作的投資收取回報(Copyright was originally intended to encourage publication by franting publishers a temporary monopoly on works so that they could earn a return on their investment.),所以現時版權法已變成為版權持有人提供長達九十五年的保護期是「不合理的」(This makes no sense.),美國國會亦應採取行動,因應時代轉變修訂版權法。

至於上文所提的專文,則認為縱使媒體贏予這場官司,但勝利將可能是「得不償失」(A Pyrrhic one.)--只著眼於P2P技術對其利益的侵害,但沒有擁抱P2P去作為營商及保護版權的手段。正如我在之前的文章說,「科技發展永遠走在法律管制的前面」,無論媒體及司法界,亦不應視P2P為洪水猛獸,而應以諸如iTunes等收費網站為榜樣,不能再食古不化。

--

《經濟學人》也談到,聯邦法院的判決,也為P2P公司提供指引:只要在產品標明,警告使用者不要侵犯法例,那末P2P業者就可得到保障。我對此的疑問,是單單一句警告字眼,就可成為P2P公司的「護身符」,一句話就可成為業界的「免責條款」?我總覺得,沒有這麼便宜的事,若這是真的話,P2P界應是老早就採取了這行動!

我擔心的,是日後這些「免責條款」成為各種P2P軟件的標準條文時,難保那些貪得無厭的版權持有人,會再出動指這些警告字眼只是門面工夫,P2P服務供應商從未有採取「真實可見」的行動,警告用戶利用這技術傳送侵犯版權的東西。同樣地,也難保P2P業者為求自保,在未來採取更多的措施,先行預防用戶傳送不合法的東西。當然,這只是我的預測,是對是錯固未能料。

正如《經濟學人》所指出,這次判決,肯定會壯大娛樂界的膽子,控告那些他們認為容許侵權行為的公司。當「認為容許進行侵權行為」這把「尚方寶劍」落在版權持有人時,P2P界風聲鶴唳,自是可以預期了。

--

就在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發出了不久,台灣也有類似的案件審結。士林刑事法院上周四,就提供分享下載軟件「ezPeer」的吳怡達,遭IFPI控告違法著作權一案空判,法院判吳怡達無罪,理由是「目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P2P業者,必須檢查在平台內傳輸的檔案是否有侵犯著作權」,此外吳怡達也與侵犯版權者「沒有共犯關係」。法院又稱,「對於如何規範新類型的網絡通訊工具,仍待立法機關努力」。(「P2P交換音樂 ezPeer無罪」,七月一日台灣《聯合報》)

除此之外,士林刑事法院也指出,「IFPI無法證賽在P2P中傳送的檔案,有多少屬於非法使用,即使消費者傳輸的是有著作權的檔案,也可能在合理使用範圍」。(同前《聯合報》文)

這次判決,似乎又回歸到之前「Betamax案」的理念。落敗一方高聲大叫「ezPeer絕對有罪」的口號,固然有點衝動,但是後來有法務部的檢察官,公開批評判決令人失望,擔心台灣智慧財形象遭損害,那就真的是有點法(律)商(業)不分了,好歹你也是在司法機構工作的啊。

延伸閱讀:
何去何從?
Whisper at the Tolo Harbour: MGM vs Grokster
Nikita: Burn all MGM movies
Yat’s Blog: MGM vs Grokster
Absolut Regina: MGM vs Grokster - 影響極大的裁決

30.06.2005

維修の悲劇の第二回合

話說今日與友人在時代廣場吃午飯,橫豎到了時代廣場,加上那間可惡的CASE始終沒有打電話通知我那部iPod的維修進度,於是吃罷午飯,殺上RBS大樓二十樓,問罪去也!

出二十樓電梯,發現CASE沒有太多人等候,頓時竊竊暗喜,進入維修中心,也只是等了兩個籌號就到我的份兒。不過噩運前通常都有好事,這次也不例外,因為有以下的對話...

CASE:「周生,我地Check過紀錄,發現你個Apple Care冇效,所以要同蘋果個邊核對資料,所以仲未可以整你部機喎。」
我:「咩話?我上次拎部機上黎時,已經帶埋買機張單,同埋Apple Care張單,我冇交漏資料,咁而家點先?Check資料都要成個月,你講笑咋嘛?!」
CASE:「咁呀...周生,你不如上廿四樓,同蘋果個邊的職員搞清楚啦。」
我:「咪住,我自已交齊資料,但係你要我上廿四樓,咁即係要我負責返原本你地負責既野啦!Isn’t it ridiculous?!」
CASE:「(一副責任不在我的面色)你想快D就只有咁做啦。

真是士多啤梨香蕉蘋果橙...不過為了我那部iPod,唯有「忍辱負重」,走上二十四樓,到蘋果電腦討個公道,Reception那名小姐也非常有耐性,聽我將整件事情來龍去脈道出來,也請另一名職員代查是不是我在二月買的Apple Care出現問題,結果...那名職員走出來,表示原來當日我寄回續保的申請表後,蘋果電腦竟然沒有寄回Confirmation letter!唉...

於是拿著那兩張一中一英的Confirmation Letter回到二十樓,哇!已經企滿人等待維修/拿機,辦公室內的氣氛也充滿戾氣--只因有名拿著一部G4電腦的婦人,因為維修了差不多一個月也還未「搞掂」,於是火大了「怒轟」CASE的工作人員。不過我也沒有太多耐性排隊,直接走到剛才那名應付本人的小姐,出示那兩封信,要求對方從速處理!

希望快些能拿回機吧,唉!

延伸閱讀:
維修の悲劇
iPod維修中...
iPod耳筒の悲劇

Pages (11): « First ... « 3 4 5 [6] 7 8 9 » ... La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