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我所見,所聽,所思,所想的東西。

8.10.2005

有冇搞錯?!

我承認,我是個極易衝動的人。尤其是每天讀報紙,讀到那些睇完「眼火爆」的東西,首先是高呼「有冇搞錯」,然後會捉著隔鄰的「不幸者」(通常是我阿媽),一輪咀大罵報道中令我覺得看不過眼的東西。

今天(周五)這情形又一次發生,不過發生地點是火車。話說上班的時候,讀《信報》的中港評論版,讀到王岸然所寫的<民間一樣可以開電台!>一文,真是愈讀愈火滾,不得不自主的說句:「X!有冇搞錯!」然後發現坐我隔鄰的乘客有點愕然,於是將報紙收起,長嘆一聲:唉!

這篇文章令我「火滾」的原因,在於王岸然在整篇東西中,不斷「講D唔講D」,將是非黑白顛倒。例如這一段:

民間是完全有必要有自己的獨立大眾媒介,以作平衡。就是在民主國家,人民電台╱社區電台得以存在的原因,而其存在得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支持,視之為文化多元、言論自由的人權部分。

在香港,這樣的活動視為犯法,擁有器材就已經犯法,可以坐幾年的牢!

據現行法例,擁有器材作廣播者犯法,沒有其他。換言之是提供節目的網台不會犯法,開咪做節目的人也不犯法,只要有一兩名「死士」肯打開電腦,接收節目,在大廈天台廣播就完成壯舉。其實,將這項工作「外判」給黑社會的古惑仔幹也可以,革命者是可以十分「合法」地作公民抗命的!

首先,以我一個「法律Layman」的角度看,首先我會懷疑,究竟是不是未有申請無線電牌照,就擁有器材作廣播者犯法,還是單是擁有廣播器材者,就是犯法呢?

第二,即使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支持「人民電台/社區電台」,我想,大前提還的是要先遵守香港法例吧?或者逆向思考:既然香港加入了十四條聯合國人權公約,依照王岸然的邏輯,擁有廣播器材就是違法,而廣播器材是進行他眼中「天公地義」的社區電台廣播--而這是作為人權、普世價值之一的言論自由的一部分--那麼,香港的法例,是否一早已經與聯合國的公約有所抵觸?

對於阿牛及王岸然的「公民抗命」論,我真是聽得嚴煩。我自己的私見是,公民抗命的前提,是要在沒有任何其他可行手段時,對不合理的法律進行抵抗,但是在阿牛以FM波段進行廣播,影響電台正常廣播而成為調查對象一事上,究竟是不是沒有了其他可供運用而不會犯法的手段?整件事給我的感覺,是他擺明車馬挑戰法律,但是他有沒有想過,其實是可以用互聯網進行廣播呢?與其說要申請試播,從而將自己成為本地廣播法規的監管對象,倒不如在網上這個三不管地帶盡情放任來得自由!

王岸然在文中說自己是「作為學法律的人」,但鼓吹「將這項工作(非法無線電廣播)『外判』給黑社會的古惑仔幹也可以,革命者是可以十分『合法』地作公民抗命的!」我只有說句:唉,難怪律師被稱為「魔鬼的辯護士」!

正如Wing獸《蟹禍》一文所說:「我看他不應該叫阿牛,因為牛予人勤勞工作、不怠隋的感覺,叫〔阿蟹〕更適合他,反正都是向橫行的,而且那個看不順眼,大鉗子一出,即時被他牢牢夾著。」真是一矢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