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科讀書時的中國文學史,現在大抵已忘記了八八九九,但倒記得不少文學體裁,到最後開到荼蘼時,都離不開文人追求形式,不求內容的緣故,最經典的例子,莫過於六朝的駢文。讀董橋的文章,也見他不時旁及學英文下苦功的經歷,最記得的那個故事,是他形容那時寫文章,好用深字及逗號,被老師刪得七零八落:「這叫淨身!」
今天(周四)讀《信報》「另類版」(報頭確是這樣叫的)林沛理的文章《好英文不一定淺白》,讀著時想起上段這兩件事。當然,題目所指是同意的,但是我對於他的文中的部分立論倒有點意見。
林沛理在文中說,「淺白的英文當然可以是好的英文,但淺白本身並不等於好;而最好的英文寫作通常並不淺白」。所謂語言寫作的「好」與「不好」,大概不是以閱讀淺/難程度為標準,而以是否「情真意切」,又或是文字是否配合作者所需要表達的意思/創作概念/之類的需要為條件罷。記得初次接觸邱吉爾那些名傳後世的演說(他書倒是沒有看過,真糟),當中那篇《我們將在沙灘上作戰》中,那鼓氣勢及決心叫人難忘,也只是用最顯淺的字眼營造出來的。或者這不是最好的吧。
在我看來,這篇文章的毛病,在於林沛理一刀切,將使用淺白英語的文章,匆匆視為「只是言簡意賅」的東西,完全抹殺了「好」的可能性。但是我會懷疑,這是不是一個必然的標準--可能我的英文功力實在太糟(我自己也不諱言,實在是差),不過從以語言作為溝通工具的角度出發,首先要做到的,是不是要「傳意」,而非追求「令人感到艱澀」?畢竟,「淺白」--與其用Plain這個字眼,會不會用Simple會好點?--實不應被視為「好英文」與否的跘腳石。
提倡淺白英語,有沒有問題?若能令更多人懂的話,先打好基礎,然後進而深造,有何不可?見到文中所寫那般,「只有當香港人是半文盲(semi-literate)才可以義正詞嚴地講出『淺白的英語是最好的』這樣一句沒有常識的話」時,我自己的感覺,是提倡者就等同是一個「半文盲」(其實半文盲是甚麼東西--「只憧一半語言」乎?一笑)。今日與一眾友人討論時,其中一人打譬喻說,「人地連溜冰都未識,叫人打ice hockey或ice dancing,不可能之餘,似乎係陳義過高囉」,如果連英語的基礎也打不好,又如何走入林沛理所言的「英語寫作的殿堂」?
又或者,可以有對香港文學創作,又或是研究語言學的人來賜教賜教:文中指香港「出不了英語寫作的重要作家」,是不是主因就是我們對淺白英語的迷思?其他「土壤成份」所佔比重又有幾多?
換轉頭來說,硬性以為只有用淺白英文寫作,才可以寫出「好」--其實甚麼是好,甚麼是不好,也是人言人殊--的英文,在邏輯上不能成立,但是這亦不能等同這個立論是錯誤,就可以得出「不淺白」才是「通常是最好」的結論。
中文也好,英文也好,淺白或非淺白亦都可以寫出好東西,大前提還是真心寫。文中所提供的名篇,我沒有讀過,但我天真地想,它們還是當中有能打動人心的東西,而非純因辭藻華麗而成為好東西吧。能打動人心,而又兼具上佳修辭風格的,當然是最好,但是沒有「Heart」而只有後者,恐怕流傳後世的機會不會太大,各位同意然否?
我仍然相信,字面淺白,背後意義深遠,才是最好的「字」,不論中英美法所有語言皆是。那位甚麼林沛理恕我不敢恭維。
其實香港從來也不是一個英語文化的社會,印度的英語傳統比香港深厚得多。google 一下便知道, Rushdie 是在英屬印度出生,劍橋大學畢業的英國人;Nabokov 也曾在劍橋就讀,而且是移居美國十多年後才寫出 Lolita 的。林沛理舉的例子恰不恰當,見仁見智。
香港教師推崇淺白的英文是正確的。香港人學英文,多是出於務實的考慮,有多少人是為了讀 Virginia Woolf?更不要說寫一本傳世的著作了。
我不同意林的見解。我認為,香港的學生能看能寫淺白,通順,正確的英文,就算解不開英語世界的謎,也是掌握了一把神奇鑰匙。好的文字不一定淺白,淺白的也可以是好文字;這是很簡單的道理,犯不著長篇大論去矮化香港的教師和知識份子。是我小人之心,但「拿著一本殘舊的 Element of Style 的中學英文科老師」這一句背後的嘴臉,實在不敢恭維。
還在一點不吐不快。外國的人名,書名,地名, quotation 等等,為免混淆,在括號內加上英文是恰當的。但修辭,風格,變化,深度,重要作家等詞也要引用英文,真是有如公園仔所說的「法國大餐」。這卻是林一貫的寫作風格(writing style)。
新文學運動提倡白話文的那些人恐怕也是「半文盲」吧
瘋腿:所以還是那句話,文字是要為風格/形式而風格/形式,還是為了字眼,及眾多字眼組成的語句的意思?文章所說的,很像是以風格為尚,我倒不太同意啊。
Orangutan:說得好!就是那種很像高高在上的心態,最令我感到不舒服。固然只認為simple english最好是有問題,但總犯不著一竹竿將它打至一文不值。
cow:不太好說,但我會猜想「是吧」。
我卻又看不出林沛理「是以風格為尚」,其文章結論尚且謂「從寫作的角度而言,……應該把語言這類問題拋諸腦後,用盡情和達意的方式表達。」,如此尚可。
但其內文不可取之處是執「拿着一本殘舊的Elements of Style的中學英文科教師」的「寫作力求簡單」(雖然此教師確有問題),一竹竿打向整個「香港的教育工作者和知識分子」,甚至非常過火而不必要、不恰當地攻擊「香港人……從未出現過一個用英語寫作的重要作家」以抬高自己。
立論無礙,卻很醜怪。
林沛理原本應只講「好英文不一定淺白」,但由於此題目太過顯淺易明,根本無可落筆之處,後來為求交稿,竟對人不對事,對香港社會整體攻擊,如此行文,也是一種「壞中文」的例子。
反而,該中學英文教師的提問內情,才是應該討論之處,而不是單薄地講「好英文不一定淺白」。
在香港,擁有名牌大學碩士學位的,可以在一來一回五句問答中,其中三句出現文法錯誤,似乎是英語基礎問題多於不小心用錯; 擁有博士學位的,可以將 market 仍舊讀成 [ma:ket],將 societal 讀成 [sosi’etl]…
香港會不會出現以英文寫作的重要作家,不知道。
只知道”香江第一才子”不時在電視節目中讀錯英文發音,不時送給節目觀眾一些”驚喜”。
文始一句: 「在講座中我看到很多惶惑的臉孔和無助的眼神, 特別是當我提出修辭和風格對英文寫作何等重要的時候。」
文末又一句: 「從寫作的角度而言, 機關算盡﹑苦心經營某種風格, 只是捨本逐末。寫作的時候, 甚至應該把語言這類問題拋諸腦後, 用盡情和達意的方式表達。」
神既是他, 魔亦是他, 無怪乎「很多惶惑的臉孔和無助的眼神」涌現啦!
「言簡意駭」還不是好文,那怎様才是好文﹖頂多只能說,這不是唯一的好文標準。要做到言簡意駭,還真不容易呀﹗
婉雯﹕「言簡意賅」只是淺白通暢,的確不等於好文。
但瘋腿說得對。
最淺白的文章,不等於好文章﹔正如用語最深奧、結構最複雜的文章,也不見得就是好。
(後者只會令人想起駢文和八股,一旦變成正規,就所有文章都勉強套進這框框裡,玩文字遊戲)
能夠「意賅」而又傳情,感動讀者的,才是好文章。
但如果兩篇文章表達同樣的意思,那麼用字淺白的好,還是用詞深奧的好﹖
我想一般人都會認為前者好。你用盡深字(連回字也要分四種寫法 :p),有多少人能讀得明白﹖連讀也讀不通,怎樣叫「好」﹖
其實就算不懂文學(如在下),只要套用烹飪的道理就很易明白。
用詞遣句,等於調味和用料,用盡山珍海錯、善用調味料,當然可以增進色香味。
但要煮一手好菜,肯定不是用料越名貴、調味料越多就越好。
蔡瀾考你煮一隻蛋,你竟然用魚翅佐之,他看不起你呢﹗(《蔡瀾逛菜欄》某集如是)
當然,反過來說,也不是用料最簡單的就最好。「發揮」得好才叫好。
winston:同意所言,根本就是大家都同意的東西,夾硬拉長湊成一篇,結果自暴其醜。
jc:才子東西不好說,我之前也錯出事呢!
71:就是嘛!
婉雯:「一字師」不易為,反而大搞堆砌,其實不是太難...
方兄:學甚麼東西--愚見以為--都要先學懂,才能去精,去「玩野」,一開始就將深英文置在學習的道路上,豈不嚇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