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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自由靈魂

台北的柯文哲市長,早前外訪東南亞,一句「香港很無聊,沒有甚麼好看的」,搞出了一個不大不小的風波,本以為事情擱了一會就過去了,沒料到周日他又有新的言論--這次不只涉及香港,還是出動「地圖炮」旁及東南亞幾個國家。不妨引用在台灣最「綠」的《自由時報》的報道

沒想到他〔柯文哲〕今在《新新聞》社慶專題演講上,分享東南亞考察心得時,又管不住嘴巴,直言「香港不是只有小,連選舉都沒有,有什麼好羡慕,自由的靈魂都沒有」。
柯P也在與會中提到,他去東南亞時,許多人都很羨慕台灣,尤其是2014年那場選舉,他們都在問說「你們是怎麼選贏的」。他舉例,泰國政變至今已3年多,卻仍由政府指派領導人;馬來西亞的華人與馬來人間的衝突,牽涉到種族、宗教與政黨,非常複雜;形容新加坡是住在鳥籠的金絲雀;至於印度,則是印度教、伊斯蘭教的問題根本無解。

正所謂「真相最傷人」,柯文哲指香港沒有選舉權,並以此作出嘲諷,確是事實,觀乎此地《蘋果日報》《100毛》在fb上分享時的按語,以及網民的反應,都反映柯文哲說中了。但是我較有興趣的是:甚麼是「自由的靈魂」?我想到的是George Orwell的《1984》中那句:

所謂自由就是可以說二加二等於四的自由。承認這一點,其他一切就迎刃而解。 (Freedom is the freedom to say that two plus two make four. If that is granted, all else follows.)

可以根據一己之良心、認知,去拒絕承認「二加二等於五」,大概也是一個擁有自由靈魂的人,表達其自由的方式吧。放諸近數年的事件,例如佔中,又或是本土派的運動(不論你是否同意其主張也好),這絕甘願冒著風險,去向中共說「不」的人,是不是沒有柯文哲口中的「自由的靈魂」?換個角度來說,中共近年加強對香港非建制派的打壓,其中一個目的,就是要滅絕香港人的「自由思想」,是不是反證中共始終最提防的,就是香港人高舉的自由大旗,出現「井水侵犯河水」的效應?

不妨直白一點說:香港人有自由的靈魂,但是中共不想香港人有而已。

換個時空境地去思考一下,自四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中,國民黨一黨把持政治、白色恐怖的年代,不也是有一批不畏強權的人,試圖衝破黨禁、提倡民主自由嗎?若以柯文哲的邏輯套路去看的話,是不是那個年代的台灣人,也沒有「自由的靈魂」呢?一竹竿打一船人或許是很廉價的回擊技倆,但是怎麼看,柯市長的言論未免有失偏頗--畢竟如前述一段所揭示,「不許一個人擁有」並不一定等於「一個人擁有」。

不過既然柯市長說他到過幾次山頂,就得出香港沒有甚麼好看的結論,那末以此邏輯,得出香港人沒有自由的靈魂的主張,也不感到奇怪了。

如果說探討「自由的靈魂」這個議題太哲學、太不接地氣的話,也讓我們回到柯文哲言論中,覺得香港沒有民主,就沒有甚麼好羨慕的主張吧。柯文哲早前回應有關香港「很無聊」的批評時,辯稱只是想表達台北較好玩,但是看到他最新的言論,以及對馬來西亞、泰國及新加坡的「觀察」,就很難不產生這個想法:是不是因為台北(甚至台灣)的民主程度比香港及東南亞為高,就可以對這些國家及地區頤指氣使呢?換上英文的說法,就是I am holier than you,所以看不起你的意思。

確如柯文哲所說,香港人不能選特首,頂多可以選立法會議員(還要受那些不知所謂的功能組別制度、親中團體的吸票手段所害),民主程度不如台灣。我們也知道,台灣人爭取民主經歷多年,終於有今天的成果,是值得我們借鏡、稱羨。但是不能抹煞的事實是:台灣的民主之路走了很多年,不是一蹴而就,香港爭取民主之路也是一樣,不但起步更慢,遇到的困難更大更多,要取得收成的話,恐怕再要過幾個十年才會略有小成(但願不是如此...)。柯文哲若是為台灣的民主經驗而自豪,是不是對其他地方的努力予以鼓勵,而不是擺出一副恥笑你不如我的樣子?

我甚至會不懷好意地想,先前柯文哲對涉及香港言論的解釋,其實都只是門面話,潛台詞就是因為台北有民主而看不起香港。但願我是想得太多。

退一萬步來看這事件,即使柯文哲覺得因為台灣有民主,而沒有他眼中其他地區與國家所有的問題,這個論證是否成立呢?印度及大馬的宗教、族群衝突,是不是沒有民主的錯呢?但是明明印度及馬來西亞,都是有民主選舉選出代議士甚至國家領袖的地方(當然大馬的選舉….很多時結果惹人非議),柯文哲用上這些國家作例子,看來也是引喻失義了。

柯文哲自參選台北市長到現在當市長一段時間,爭議言論頗多,不喜歡他的人會覺得他失言頻頻,一開口就得罪人,但喜歡他的人會說他說話直率。不過身為政治人,身為代表「首善之都」的市長,身為出訪搞外交最沒有束縛的人選(市長身份外訪,總比官員外訪容易!),這次事件未免也顯出他Ignorant、自負的一面。透過批評他人,來突顯自己優越之處,成本不高,但是很Low。推廣台北以及台灣,還有很多更有效的手段--況且這番言論對台灣人未必有感,只是一時高興,實質生活質素的提升,付之闕如。

更可惜的是他得罪了一大票人,搞不好成為外交風波,雖然他的支持者會為這番言論感到高興,但是令更多人不滿,城市外交、國民外交,談何做起?自嗨了,恐怕是得不償失--不過現今世代,人人網上網下都活在自我構建的同溫層,放諸政治人身上,他們想的是討好自己的支持者,而不是擴大支持者層面,柯市長言論及其反響,而是再一次展示這個模式而已。

喝酒不開車/喝酒不坐….飛機

進入正題之前,先看幾段報道:

長居台灣的「富二代」香港男子,前日〔註:10月29日〕從台北乘搭飛機返港途中,疑醉酒在機上吵鬧生事,被控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襲警及普通襲擊三項罪。被告今於荃灣法院提堂,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11月28日再訊,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何以信(32歲),報稱無業。控罪指他於29日乘搭中華航空CI909航班,由台北前往香港時,疑因醉酒在機上大吵大鬧,並襲擊一名到場調查的警員。被告其後被送往北大嶼山醫院檢驗,涉向替他檢驗的護士吐口水。
星島日報網站.31/10/2016)

報稱居於柯士甸道擎天半島的無業男子,涉在上月29日由台北飛往香港的中華航空航班上鬧事,並襲擊登上航班調查的警署警長,被送往北大嶼山醫院後再涉襲擊護士。案件今再提堂,裁判官應辯方律師要求,押後至明年1月3日進行答辯及預審,以待辯方索取精神科報告及法律意見。
涉案無業被告何以信(32歲),被控在飛機上作擾亂秩序的行為、襲警及普通襲擊共3罪,續准以現金和人事擔保各5萬元保釋。
經濟日報.28/11/2016)

家住台灣的富家子在乘坐飛機抵港前,因與女朋友吵架喝醉酒,大鬧飛機機艙、推撞機場警,送院後又向護士吐口水。富家子被控在飛機上擾亂秩序、襲警及普通襲擊3罪,他昨承認控罪,被判監禁2周、緩刑2年,另罰款1.3萬元,及向該警員及護士賠償共6000元。
被告何以信(32歲)持有香港身分證但長住台灣,報稱無業,香港登記住址為豪宅擎天半島70樓。案情指被告於去年10月29日和女友來港觀光,由於案發前曾和女友吵架,喝了不少酒,在登機後他渾身酒氣,在機艙內大吵大鬧及爆粗。飛機抵港後,有機場警員試圖控制被告,但被他多次推撞,結果警員右手被附近座位扶手撞傷。其後被告被送往北大嶼山醫院,情緒仍然激動,他在一名男護士的耳邊大叫,又向對方吐口水。
(明報.6/1/2017)

假如說世上所有事,都是冥冥中自有主宰,又或是「合該有事」,甚至廣東話中的「整定」的話。那末上述無業漢於飛機上醉酒鬧事的事件,對我而言就是注定要詳加留意的,因為我就是這件事件的目擊者--若非如此,換了是一般人,都不會太留意這幾段在報章法庭新聞版面中,每次只佔寥寥一二百字的新聞?

事情是這樣的:去年10月29日星期六,我結束台北宜蘭的四天遊,準備坐下午4時55分的中華航空CI919班機回香港。那天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還有安檢及出境的程序都很順利,也很早到了A7登機閘,不過甫抵達候機室,望出窗外,為甚麼停機坪是空的?原來執行班次的飛機在上一個班次遲到,結果它在下午4時45分才到達,此時華航地勤也廣播說,去香港的班機要到五時半才出發--心想呆在候機室也不是辦法,就去免稅店走走看看吧。

逛完了免稅店回來,見飛機還要再一段時間,才開放給乘客登機的樣子,就隨便找了一個位子坐下。大概就是以下圖示的位置:

當時我坐的位置,是背向著登機門的。正當我百無聊賴,打開平板電腦看小說的時候,突然被背後一個把很響亮的男子聲線逮住了我的注意:一來是他一副很ABC腔的英語,二來他的聲線響亮得有點「不尋常」。回頭一望,看到一名男子拿著一瓶酒,向坐在他對面椅子的老外說:「這瓶很好喝的,TRY IT!」跟住又留意到他說,遲點會去意大利旅行甚麼的(因為我之前一個月去了意大利旅遊,所以聽到Italy特別會注意),還有坐在他身邊的女子--我猜大概是他的女友吧--穿上一身白衣白褲,是白褲是極為貼身的剪裁,襯托出她的苗條身段:無他,畢竟我不是柳下惠,看到漂亮的女生會多加留意啊!

過了一會兒,再回頭「偷望」一下,發現坐在這對男女對面的老外已經不在,但是看到的畫面更令我深刻,因為那名男子正拿著一瓶日本明石威士忌在「吹喇叭」(直接對著瓶子喝)!認得那瓶酒是明石,只因為我近年也趕上威士忌的熱潮,對此有一點研究,加上幾個月前和朋友去印尼旅行,同伴買了一瓶明石來一起喝的緣故...不過見人以「吹喇叭」的方式喝啤酒、葡萄酒不少矣,用這方式來飲威士忌,倒是第一次見到...

轉過頭,地勤終於宣布可以登機了,於是乖乖的排隊登機。在排隊時四處張望,竟又給我見到這名喝威士忌喝得很豪氣的男子,從候機室另一邊的洗手間出來,但是見他沒走不了幾步,就以一種很呆滯的方式站立,身體有點晃晃的樣子。我當時心想:該不會他已經….喝醉了吧?還可以上機嗎?

我在那班CI919所坐的位子是37A,過不了多久,一名大約四十多歲的女子坐在我旁邊的座位。再過了一回,我前面那排座位的乘客也到了--竟然是那名有點醉的男子和他的女友!說巧合,也未免太過了吧!那名男子甫一坐下,就用很大聲的英語對空姐說:「Can I have a coke?」--糟糕,他可能真的是「飲大幾杯了」(喝多了)。但別人喝醉了我管不著,只有乖乖坐好吧。

到大約下午六時左右,飛機終於推離登機門,開始慢溜前往跑說,機艙內的燈光也熄滅。突然前面的男女的談話大聲起來,應該是吵架的樣子。只聽到那個男的說話愈來愈大聲,還加插很多F**k之類的「極富色彩的語助詞」。當飛機準備進入跑道時(因為在跑道邊待了很久),那個男子突然站起來...在後面坐著的空姐大聲叫「SIT DOWN!」,只見到他回頭一望,露出一個很怪異的笑相後坐下.....看來這趟旅程會很「有趣」...

飛機升空後,空姐空少也開始派發餐點了。但是在派發餐點前,坐在我前面的男子已經離座去了洗手間,而且很久也沒回來,結果在一眾乘客顧著進餐時,一名空姐靠近我那排的座位,對坐在我前面的女子說:「你是不是36B那名男子的女友嗎?我猜想他喝醉了,還在洗手間。你可不可以去看看他?」她結果去了機尾的洗手間,帶她的男友回座位--而此時,事情終於.爆.發.了!

那名男子一坐下,就開始大吵大叫。空姐見狀上前查看,結果換來那名男子的辱罵,結果座艙長前來要求他行為檢點,並發出最後警告,否則就要祭出必要措施,不過他看來沒有在怕的,除了用粗口回敬對方,又放話說自己認識所有的機長,「是他的同學」,也不懼怕飛機轉發高雄再將他趕下機的警告,因為他說(用廣東話):「我地係香港人黎架!」(我們是香港人!正所謂「沒圖沒真相」,基於我職業的本能,我是比座艙長更早拿出電話去錄音的,以下就是當時錄下的情形(先強調一點:我不是在事情一開始就錄音的,但是也錄了十多分鐘...):

老實說,我拿著手機錄音時確是有點怯的,只怕他回頭一望見到我在錄音時,會將怒氣發洩在我身上(誰可以猜到醉漢會做甚麼?)。不過後來也管不了那麼多,索性連平板也拿出來,算是協助座艙長蒐集證據,讓她辦事更方便一點...於是有以下的一段畫面:

在對罵期間,見到座艙長下令下屬「Call the captain」,而她也一度回到機艙前面,去拿她的手機去錄下和這名男子的對話。之後我趁座艙長回到機艙後時,走到那邊跟她說如果有幫上忙的地方,我可以提供我錄下的東西….後來見那名男子還在大吵大鬧,座艙長也索性將我和我旁邊的女乘客調到商務艙。正當我和她在商務艙討論剛才發生的事件時(事主也曾因這名女子收起檯板時撞到座椅,而「指控」對方踢他的座位),只聽到事主又在大叫,而且聲音很大,猜想他走到機艙很前面、接近機門的地方,看來他還沒有死心哪。

正因為座艙長通知了機長艙內有人鬧事,結果飛機飛抵香港機場停泊好時,就見到一大堆人衝入機艙內:軍裝警察、CID,還有機管局的職員。由於我是目擊者的關係,結果先被一名軍裝警察查問了一番,再由機場警局的CID找我和我身邊的女士問話。期間見到有警員進入機艙增援,一問之下,原來事主還在發酒瘋,還對警察下手...Oops。

後來我和本來坐我旁邊的女士被CID帶到登機橋,展開正式問話程序,此時距離飛機在香港機場泊好,已經過了個多小時,CID在向女士錄取口供的同時,見到醉漢被送上停在飛機旁的救護車,而事主的女友就在機門外,接受另一名警員的問話...後來他們出來,與另外幾名警方人員討論後對我說,在錄下事主女友的證詞,及我身邊的女士的供詞後,相信已有足夠證據對事主提出起訴,我的口供用不著了,但是對方也提醒我說,由於事件已很快進入司法程序,我錄下的東西一旦公開,就有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希望我暫且不公開它們。那沒辦法吧。

結果在機場折騰了超過兩小時,終於可以離開登機門,在認領行李處拿回已成孤兒的寄艙行李後(同機其他乘客的行李早已全部領光光了),恨不得快點離開這個鬼地方,找個地方吃晚飯去!

我想我坐飛機也算是經驗豐富吧,以前曾差點遇上恐怖襲擊陰謀(就在我坐飛機的那一天瓦解),不過遇上醉漢在機上鬧事,倒是第一次看到。現在回想起來,也不得不感嘆實在有太多巧合--由候機室聽到他高聲談話、登機前一刻看到他開始醉酒的模樣,還有偏偏他坐在我前面那排座位,而我的手機及平板都沒有放在背包,放到機艙底的行李櫃內...這不是合該有事還會是甚麼呢?現在案子已經審結,我想現在也可以為文,寫下這段有點有趣又有點奇異的飛行經驗吧?

如果凡是故事都要有教訓的話,那麼這次事件的應該教會很多人:喝酒太多會「有害」。尤其是威士忌這樣的東西,牛飲的話不但易醉,也未免太糟塌好東西了吧?

Can I condemn him?

這幾天都在想起音樂劇《孤星淚》中,男主角Valjean意識到自己棄假釋潛逃多年可能敗露時,所唱的Who am I?這首歌。當中他唱到:

Who am I? Can I condemnn this man to slavery? Pretend I do not see his agony?”

我很喜歡Condemn這個字。當然這個字在這裡,意思不是「譴責」,而是定罪、判刑,有一點將對方打落十八層地獄的意味。這個字也令我想起學生時的宗教課程,讀聖經舊約經常遇到人類因做了壞事,被上帝降罪懲罰的故事--總之就是作出定罪、懲罰的一方「放大絕」,令對方永無翻身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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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裡經常提及的一個名詞是「失焦」。無論本地或非本地大事,討論甚至爭拗方向,總是不知就裡地偏離了,或是朝著一個對解決事件無甚幫助的方向走,不禁令人嘆息。台灣新北市八仙樂園的粉塵爆炸,造成兩死、幾百人受傷,但是在引發討請Color Run之類的活動是否安全、粉塵充斥的場所有甚麼危險、還要如何救治大批傷患、以及台灣醫護人員所承受的壓力之時,此地爭拗得最火熱的,竟是一個曾經經歷一九九六年八仙嶺山火的學生,是否當年引發山火的吸煙人。

看著網上的爭論,實在令我感到氣餒。一來是失焦作祟,令我們忘記了台灣的眾多傷者們,二來最令我感嘆的,是不少人想將張姓主角「定罪」,卻完完全全忘記了法治的精神為何。

我們講法治,不是如「陸捌玖」經常掛在口邊、以為這就是法治的「依法施政」、「依法治港」。在法庭上,我們講求的是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無罪推定原則(Presumed innocent)、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等等。觀乎一系列針對張姓主角的批評,又或者「可以證明」他引發了山火的證據,如果大家可以退一步、想一想,可能大家都會發現,要它們檢驗真理不會過關。

就拿一張被人廣泛流傳,援助自當年《星島日報》報道死因庭審訊的剪報好了。作供的人說穿藍白色衫的人在起火點附近、張同學有帶備生火工具,但是這是不是「等於」火就是他放的呢?雖然死因庭的報告也援引專家說,山火「必屬人為」,但是山火是誰引發、是否有人玩火或遺下煙蒂而發生,就「無法確定」,但看來不少人都選擇性地相信,有人在火場附近+有生火工具+有吸煙,就等於是引發山火者--只是這個說法,能否站得住腳?有沒有合理疑點?

對,現時很強大的一個聲音,就是要Condemn張姓主角。但是要證明他要為一宗造成人命傷亡、可謂情節嚴重的事件負責,舉出的證據,必須令審理的法官(如果是在庭上)或大眾毫不猶疑地相信並接納--換句話說,舉證的門檻非常高。只是現在提出來的道說法,還有亦是廣泛流傳的「懶人包」,也不見得令人百分之一百地肯定,張姓主角就是肇禍者--甚至容許我不客氣一點說,這份懶人包所引述的說法及證據,都是Flimsy得很,更多的卻是想當然耳的聯想,以及無從證明的人格指控(這根本是one’s word against other’s word)--即使他可能平時得罪人多稱呼人少,又或是其政治立場、所親近的人及團體令人反感,但這斷不是填補證據不足所留下的空洞,以達致入罪的材料。換了是法庭,這些都不是為法官所信納的東西。

更令人感嘆的,是現時的情況,是將古時中國法律制度中,假設被告有罪、要他去舉證證明自己清白的一套重新再展現一次。或者張姓主角在今次風波發生初期的作為,包括刪掉其他人在其fb頁面在言論,還有「水煎包」事件,以及「做騷」等等,有值得批評的地方,(其他做騷的指控,已經有在當地採訪的香港記者發表意見指出並非屬實),但是人格批評還人格批評,這都是與追查是否就是他引發山火,是兩碼子事,但是現在的情況是,不少人認定他是放火人,他要承受去舉證說明他沒有這樣做的壓力,豈不奇怪?

同樣令人嘖嘖稱奇的,是我在fb看到有人拿出《蘋果日報》的報道,說死因庭無法確定是誰引發山火,但是有認定張姓主角是放火者的人回了一句:「連《蘋果》都信,祝你好運」。但是這篇報道及前述《星島》的報道,都是引述法庭文件/庭審,都不是可以鬧著玩而寫的,為甚麼有人可以信《星島》而不信《蘋果》?我真的有點懷疑,提出這個問題的人,連《蘋果》的報道也沒有看過,還是單看到《蘋果日報》四個字,就已經自動略過不去看、不相信?

若你問我,基於現時放在面前的東西,Can I condemn him? 我會說,我此刻不能。

當我們口口聲聲要保衛香港的核心價值,捍護法治之時,卻做著與之相違背的事,爭相將《溏心風暴》中李司棋的大契「上身」--「我話係就係,唔駛證據!呢度唔係法庭,唔需要證據,我對眼就係證據!」,實無法不令人不嘆息。希望各位在以為自己仗義執言時,想想是不是為法治幫倒忙。

恭賀新禧

CNY.2015c

恭祝各位羊年
事事如意
身體健康

論虛榮,旁及寫作

在奇洛李維斯與阿爾柏仙奴的電影《追魂交易》(Devil’s Advocate)最後一幕中,阿爾柏仙奴所飾演的魔鬼,由記者露出真面目,道出「虛榮,我至愛的罪」(Vanity, defintely my favourite sin)--這句對白,是我近年很喜歡用作月旦時事的引言,因為太多人在網上網下被吹捧過度,薄有名氣--或者自以為很有名氣--之後失言失行,輕則被人訕笑,重則身敗名裂。所謂the rise and fall,很多時都是名氣滋生的虛榮累事。

想到這一段,是因為昨日看了林非的這一篇文章。當中他寫道:

當然,喺呢個全球化、資本主義、包裝大於一切嘅社會,適當地亂吹亂定位,係有助幫你搵機會同提升自己視野以至能力嘅。但係一旦吹得過份咗,或者催眠到自己都信埋,就好易變得自大。

我不願猜度他是否指某一個/些人,不過近來網絡媒體甚盛,講求breaking views而非breaking news,很多人都忽然變身評論家(心理OS:嘿,你自己也不就是一個人辦麼?),打開facebook及twitter,都是舖天蓋地的評論,由本地新聞到國際大事都無所不及。不過很多時候,尤其是看到一些很像有點知名度的年青才俊所寫的東西,有時真的令人哭笑不得,不是賴以作評論的論據搞錯,就是目光被前固為己有的立場所蒙敝,結果見樹不見林,令所提出的論點或意見,完全偏離事實--評論家當不成,反倒成為「貧論家」。

自己的工作,或多或少都涉及評論,或者解釋事實、介紹背景甚至「拆局」。每次埋首工作時,都盡量提自己,要想著魯迅描述他自己做翻譯的經驗談:

「於是『苦』字上頭。仔細一讀,不錯,寫法的確不過平舖直敘,但到處是刺,有的明白,有的卻隱藏,要感得到;雖然重譯,也得竭力保存它的鋒頭。裡面確沒有電燈和汽車,然而十九世紀上半期的菜單,賭具,服裝,也都是陌生家伙。這就勢必至於字典不離手,冷汗不離身,一面也自然只好怪自己語學程度的不夠格。」

翻譯與評論,對我而言都是一樣。寫時戰戰競競,寫後更加「騰雞」,完事以後還得病態的看一遍又一遍,生怕有甚麼東西搞錯了(事實也往往告訴我,愈看就愈多錯...),另一方面,現時資訊太唾手可得,但也意味著不少人不加思索,只因轉載、拷貝太容易;以前讀歷史有學,資料有一手與二手之分,但是現在二手資料在不同克隆下,變成太多「N手資訊」...要保持定力,不被數量多就等於正確的迷思所惑,查清楚資料是否可信,他人意見是否站得住腳,到最後自己落筆/鍵盤寫時,都不斷「chok」自己:這樣寫沒有問題,站得住腳嗎?...等等,真的不易。

這個網誌今年邁入第十一個年頭。有時重讀舊作,也不禁感到面紅耳赤,心想為何會寫出如此不堪的東西。我亦發現,這些東西大多有一個特徵,就是為求快速見刊,而在一個hot head的情況下寫的。想起余秋雨曾說過以下的一段話:

「就像看完一部感人至深的電影,一個善於吸收的觀眾,總喜歡獨個兒靜靜地走一會,慢慢體會著一個個鏡頭、一句句台詞,咀嚼著藝術家埋藏其間的良苦用心,而不會像某些青年那樣,還沒有出電影院的門就熱烈談論開來了。在很多情況下,青年人競爭式的談論很可能是一種耗散,面對愈來精雅深致的作品愈可能是這樣。」(余秋雨:《余秋雨臺灣演講》,台北:爾雅,1998年,頁11-12)

冷靜、篤定,又豈只是面對藝術作品呢。當然,刻下社會太瘋癲,很多事與人都不吐不快,但是我們畢竟不是甚麼大評論家,才思敏捷更談不上,天賦不足,惟有後天補救,也不妨先擱著一會兒,看看別人怎說,才推敲一下自己要怎樣下筆,雖然失卻先機,但可以換來避免心急犯錯的巢窠。況且在想的過程中,分分鐘隨著新意見、新觀點的出現,就足以將原來想寫的東西給槍斃了--因為,怒言最出色,但可能signifying nothing。

正如林非所說,「撐」很危險,因為虛榮太容易麻醉人。對我而言,檢驗是否「撐」的指標,是當我寫完要寫的東西後,撫心自問,會否感到一絲心虛,一點不安。只要通過這個測試,文章應大致可以見人。讀過林非的文章,復有此文,也不如經常貼在當眼處,聊以自我警剔,也順道滿足一下自戀心態吧。

「圍威喂」的所謂舉證

電影《潛行兇間》最令我著迷的,是它說出一個可以在你不知不覺之間,植入一種意念、一種想法的做法,之後它就會自己萌芽、長大,令被植入意念者視為己出。當然電影說的是虛構故事,但是現實有些人,不需要偷偷在大眾的腦海中植入他要你所想的東西,而是透過虛實不分的言論,慢慢引導眾人的意見。

說的是操控語言技巧甚為出色的特區政府領導人。今天(一月十三日)他在行政會議之前說

「...過去大半年大家可以看到,已經被人公開的一些材料是相當多,我希望社會各界人士對這個問題關心的話,都能夠自己詳細去看看這些公開了的文件。這些公開文件,似乎有關人士並沒有否認這些文件的真實性。香港社會對這些問題應該關心的,外部勢力插手香港本地的政治問題,包括「佔中」這種違法、大規模的一些群眾事件,應該引起社會關注。

記者:那即是有沒有甚麼確實證據呢?如果這樣說。

行政長官:大家可以就已經公開的材料,大家可以看看,似乎這些已公開的材料在社會上還可以引起大家進一步的注意。

這不是特區政府領導人第一次提到「外部勢力」這四個字。它的頻率是每月一次,如果套用台灣PTT鄉民的用語,這可堪稱「月經文」,以下為數例:

...就外部勢力參與香港的政治活動,包括剛剛被清理的佔領行動,這個我過去已經說了,在適當的時候我們會有進一步的披露。至於『一國兩制』作為一個方針,已經在一九九○年經過五年起草和諮詢之後頒布的《基本法》,用法律條文的形式來規定。《基本法》一共有160條涉及到方方面面,由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香港的政治體制、居民的權利義務等等,這160條都是法律來的,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我們會根據法律來去落實『一國兩制』。而特區政府過去一直都不遺餘力,向香港社會推廣《基本法》,希望大家都能夠透過認識、全面地認識《基本法》的內容,來一起落實好我們『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謝謝。」(16/12/2014PDF版

「記者:特首,你之前說佔領行動其實是有境外勢力介入,但奧巴馬和習近平會面,奧巴馬說美國沒有涉及其中,想問其實你所指的境外勢力是甚麼境外勢力?有甚麼證據?

行政長官:這個問題我答過很多次,香港作為我們國家的其中一個城市,同時作為一個長時間以來高度開放的城市,一直以來,外部勢力在香港是存在的,而我是對外部勢力參與香港有關運動或者活動,我是有責任知道,需要有這樣的認知的。

記者:梁生,那會不會提出你的證據,即是譬如說會否已掌握了一些資料證明一些外國勢力正在影響香港政改?

行政長官:這個問題過去亦答過多次,在適當的時候我們會用適當的方式來披露的。」(12/11/2014PDF版

「...外部勢力這個問題。大家都知道,香港作為中國一部分,同時亦是一個高度開放的城市,一直以來,不單是今日,一直以來,香港所處的國際環境是相當複雜的,我相信香港社會對這個問題是有一定認知的。我那一天回覆訪談節目主持人的那個提問時,我是有說過,在「佔中」這個問題上是有外部勢力參與的。這個並不是我的一個猜測,我是有責任知道這些事情,我作為政府的負責人是有責任知道這些事情。至於是否要舉甚麼證據出來,在社會公開這些證據出來,我相信任何一個政府在知道這些事情時,都要面對、都要處理。至於應該怎樣披露,或是把這些證據拿出來,我看在適當時候,我們會作適當考慮。」(21/10/2014PDF版)

大家可留意到甚麼?特區領導人在佔中期間及之後的發言,都是斬釘截鐵地說,政府會在「適當時候」,以「適當方式」,作「進一步的披露」。不過他今天的發言呢?這些字眼已經絕口不提了,反而是叫我們去看一些「已經公開的材料」。

已經公開的材料是甚麼?如果政府未有披露材料,那何來已經公開的材料?收費新聞台說,所謂公開的材料,是他在之前一日出席一個新書發布會時的談話--不過這個談話,只限某幾個臣服於一貫光榮、偉大、正確的組織,只看主子辦事的傳聲筒來「採訪」,連公開(open to press)也談不上。另一個重點,是這個談話的「材料」,其實都一早報道過:

「...他又引述去年10月28日被曝光的電郵紀錄指,『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前年一月發表文章,揚言『萬人佔中,癱瘓中環』,以此為『核彈』脅迫中央;到了三月,很多人開始向戴『埋堆』;五月起,戴收到捐款,並陸續以匿名方式向港大捐錢,當中三張合共130萬元的捐款,是前年五月十日於滙豐銀行觀塘分行購買的本票,包括用於民研計劃電子公投系統的80萬元。

梁振英續引述公開資料指,半年前『壹傳媒股民』爆料,壹傳媒前主席黎智英多年來捐錢予反對派政治人物和政黨,合共5700萬,都是經過滙豐銀行觀塘分行發出本票...」(太公報,13/1/2015

這些「鐵證」、「材料」,是否真的經得考驗,相信各位自有公論--但我老實的說一句,如果你認為這是真的話,那麼你的智商及思考能力實在很有限。不過就算當真的也好,這對當初有人信誓旦旦的說,會在最後公開材料揭穿他人真面目的言論,無疑是前言不對後語,因為對方現在說叫人看看已經公開的材料,不但只是引述、引用,而不是主動的「公開/披露」,而且在大是大非的問題上,這樣的「證據」更是犯了偏聽、不經查證的致命錯誤。換了是在嚴謹的學術界,而這是作業、論文的話,就已經可以打零分退回重作。

當初說佔中是外部勢力參與的人,不外乎特區政府領導人,和幾個根本沒太多人看沒太多人會信的「傳媒機構」(說它們是傳媒,真是侮辱了在佔中期間堅守崗位的傳媒工作者!),所構成的無限循環是:

傳媒「指稱」佔中是外部勢力介入>特區政府領導人說有公開材料顯示佔中是外部勢力介入>傳媒下標題:特首:佔中是外部勢力所為>特區政府領導人說,外部勢力介入佔中,愈來愈多「證據」...quod erat demonstrandum,證迄。

這不是一夥自己人「圍威喂」自我吹捧麼?想當年小布殊派鮑威爾到聯合國安理會,遊說安理會成員國投票支持出兵攻打伊拉克,好歹也做戲做全套,拿一支裝滿粉的試管說明(如果)薩達姆有炭疽菌會有多危險,但是現在政府連舉證,那怕是一支裝模作樣、連煙也不會冒出的Smoking Gun也懶得去做,只懂鸚鵡學舌,將證據薄弱得可笑的所謂指控當成實證!

當然,心水清者不會為此所惑。不過他們說這堆話的對象不是我們,而是一大群不太願思考的市民。這些話只需重覆數次,就能做出很像很多人在說同一件事的假象,再加上說這些話的人的「權威」,而賦予些許可信度(對這些不太思考的市民而言),就輕易營造「佔中必是外部勢力介入所致」的結論--即使這些話如何似是而非、荒誕無稽也好。在此情況,不用《潛行兇間》式的進入潛意識,也可以將佔中由外部勢力發動說法,在各人腦海中萌芽了。

現在不少香港人懶得思考,才被為政者以語言偽術操控思考,引導民眾的思考到對他們有利的境地。如果香港最後淪喪的話,不只是弄權者的好事,我們不也要負上責任嗎?

In the name of Man Utd, go!

Moyes.20140209

引用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驅逐殘缺議會(Rump Parliament)的話:

You have sat too long for any good you have been doing lately … Depart, I say; and let us have done with you. In the name of God, go!

作為一個曼聯支持者,即使如何有耐性、如何將費爵爺要我們堅定不移支持繼任人的話銘記於心、球員如何處於低潮或走下坡也好,但是正如這篇文章所指出那般,耐性總有用完的一刻。

我這一季少寫足球,是希望不犯上太早對The Chosen One作武斷的評價,但是我也發現這種自虐,總也要提早「斬纜」。

為了球會好,莫那斯,你還是走吧。

請別模糊視線

希特拉近來很「忙」。這邊剛被北韓點名,形容他本人是安倍晉三的分身;另一邊菲律賓總統阿奎諾三世,又形容中國對南海島嶼的主權主張,猶如他在一九三八年對捷克蘇臺德區(Sudetenland)的主張般。一時要做日本人,一時要做中國人,換轉我是希特拉,我也會說:「俾條生路我下啦,好唔好?」

轉會正題好了。在阿奎諾三世的《紐約時報》訪問中,除了談中國、談海燕風災重建,這個總統也談到馬尼拉香港遊客人質事件。不過對他而言,這只是sideshow of a sideshow,不值得重視,否則不會只得寥寥三數句:

In his first public response to the sanctions, Mr. Aquino said he had no plans to apologize, saying that doing so could create a legal liability and noting that China had not paid compensation to the families of Filipinos who have died in episodes there.

阿奎諾三世說他不會就人質事件道歉,這不是第一次。去年他在印尼峇里的亞太經合組織會議,耍了香港一眾官員之後,也曾說過類似的話。今次的新猷,是他說如果道歉先例一開,就會構成法律問題,又指中國既不陪償在當地遇害的菲律賓人,菲國也沒有理由對事件的死傷者作出賠償。

乍看上來,這番話很像很合理,但這其實是偷換概念而已。不論「中國不賠償,菲國也不賠」這種邏輯,是臭蟲論的體現,其實阿奎諾三世的用意,是將國民在海外遇意外而過身,以及國民在海外「因為在地國的政府失當」而過身,混雜一起以模糊外界的視線而已。

同理,他之前說區區一個槍手,不能代表整個菲律賓,所以政府不能道歉,亦是應用了同樣的模糊焦點技巧。當然,一國/一地之民眾去到另一個地方,不一定可以平平安安回家,他可能會遇上天災,亦可能遇上人禍,一個槍手門多薩,當然不是菲律賓政府指派,他可能挑著一個日本旅行團下手,又或者選擇一部載滿中國旅客的旅遊巴作目標。但是香港人對這宗事件的不滿,不是門多薩挾持人質,而是透過電視直播,看到了菲律實所謂警方突擊隊的無能,還有之後的研訊,所揭露的決策人員的無能,以及對事件死傷者家屬呼聲的蔑視。

如果單憑一句,一名槍手不能代表國家,所以不能道歉,就可以將事件打發掉的話,那麼就肯定是有人對其政府人員的過失,有意識地選擇視而不見、故意忽略的態度。

在此先岔開一筆,說說六十多年前的故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美軍軍事法庭對曾帶領日軍,攻佔馬來亞及新加坡的日本將軍山下奉文作出起訴,理由是他要為日軍在二戰末期,於馬尼拉屠殺平民負上責任。雖然山下奉文在法庭上辯護稱,犯下戰爭罪行的部隊不屬於他指揮,而當時的情況亦未能令他可以傳達指令,去制止這些暴行,但法庭以他身為在菲律實的日本軍隊的指揮官為由判他有罪。山下奉文最終被問吊處死,而「山下奉文原則(Yamashita Standard)」--指揮官未有履行/故意不執行其職責,以控制屬下部隊,並導致後者犯下戰爭罪行,指揮官需要負責--亦隨之確立。

不說那次軍事審判是否合理,或山下奉夫的辯護理由是否成立,但是「指揮官責任(Command Responsibilty)」到現在,已成為判定戰爭罪行成立與否的一個因素。《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二十八條,亦有列出指揮官是否需要為下屬犯下戰爭罪行負上刑事責任的條件。

我舉這個例子,不是說阿奎諾三世犯下戰爭罪行,但是他作為菲律賓行政部門之首,而菲律賓行政部門,包括內政部以及其下屬的全國警察委員會,他是否應該為這些部門的失誤、失職、無能負責,或者至少作一個表態?他總不能說警方的無能,不代表菲律賓了吧?他要道歉的,不是為了槍手的行為,而是營救人員的窘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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