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C字與670萬

今日(周一)坐車上班時讀報紙,看到《信報》城市生活版一整版的〈Art Crime:塗鴉的存在意義〉,讀時真的感到「驚心動魄」,因為這篇有關日前法國藝術家ZEVS,在中環遮打大廈的Armani店子外牆,塗上Chanel的標誌,然後遭人索償六百七十萬元的案件的文章中,幾乎通篇是事主,以及他的友人對本港人「不懂藝術」的嚴厲批評。正如文章中說,連法國官員也出動了,真是本來小事兒一樁,有突然升級之勢,令人--至少是我--吃了一驚。

不過讀後,我第一個疑問是:當事人對「香港沒有文化」的批評,以至「以後不再來香港」的宣言,建基的理據,是「是否站得住腳」。我對法律的淺薄了解,是既然ZEVS本人,進行塗鴉/藝術創作時被人逮個正著,控以「刑事毀壞罪」(事實上,他本人也就此認罪),這是當局就ZEVS的行為所能做的事;至於Armani要求賠償六百七十萬,那就是Armani與ZEVS的「私人恩怨」,按理應該屬於民事範圍。(還望懂法律的人告之,這種觀察是否正確,在此先行謝過)

六百七十萬的賠償,是過量(excessive)、是要起阻嚇作用、還是真是有數得計完全合理,是各花入各眼,有待法官去裁定。不過如果真的是《信報》的文章中,所引述的ZEVS的話般「免費送藝術品給香港人毫不領情,還要我付天價的罰款」,那末就真的是有點失焦:Armani是一間外國公司,向ZEVS追討損失,但帳算了在香港人的頭上,橫看豎看,怎麼也不太有說服力--當然,如果法官「從『善』如流」,真的判他賠天價款額的話,就另當別話了。不過我倒懷疑,法庭會這樣做的可能性有多高。

ZEVS的「創作」是否藝術,我不懂說。反正我對於視覺藝術的領悟能力,一直近乎零。不過我的理解是,說這宗事件是香港人「大驚小怪」是誇張了些,查看事發至今的相關消息,嚴厲譴責的絕無僅有,最多的還是法庭報道;亦可以理解的,是Armani自己的「地頭」被人用了別個品牌的標誌「踩場」,他們認為遭人挑釁亦是正確的觀察吧。事件發展至今,都只是一場茶杯裡的風波,不過見事主們忽然這麼高調宣示不公,但在案件未有結論之前,就事事以香港(作為一個整體)去批評,就真的有點啼笑皆非。畢竟,提出賠償的公司,不能代理七百多萬人吧。

文章提及的Dominique Perregaux,對港人只懂買裝飾品不會買藝術品的批評,某程度上是成立的。不過見到文章中他的理據,及他為ZEVS抱不平的言詞,我會對他口中的「藝術」有點保留。正如《信報》的文章指出,塗鴉是「藝術」與否確有爭議,但是就算是藝術也好,也總不能成為尚方寶劍,可以凌駕於法律;判當事人的塗鴉犯法與否,視乎的是作出裁決者的修養(幸好ZEVS畫的只是一個商標,如果是裸女/裸男的話,那末...不須多講),及其他可供考慮的因素。

我說有人認為香港人就此事「大驚小怪」是誇張,因為根本香港人視這宗事件,只是法庭案件一宗,若非有人提出索償六百多萬,出現了獵奇成份,恐怕連見報的機會也沒有!至於「塗鴉是否藝術」的討論,完全欠奉;現在事件悄悄然升級,竟也是少人問津(周日法國官員出面說明,好像只有《明報》及《信報》有報道),不但前述兩人的批評失焦,我們也同樣失焦,這才是令人失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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