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ross the Universe

GalacticosGalaxy,這回碧咸真是Across the Universe。以接近二億五千萬美元,與洛杉磯銀河隊簽約五年的碧咸,雖然在聲明中表示,他是「與家人及顧問」,討論多個選擇後,才決定加盟美國職業足球大聯盟(MLS),但是看到如前高薪(周薪一百萬美元),如此地點(洛杉磯),及如此家人(碧咸嫂維多利亞),有決定是由維多利亞主催的想法,相信是十分正常的。當然,碧咸可以選擇繼續在歐洲繼續足球事業,不過這次他選擇了金錢,個人意見認為,這也是可以理解的。

碧咸到美國「掘金」,自然令人想起七十年代美國搞北美足球聯賽(North American Soccer League)時,紐約宇宙隊(New York Cosmos)有比利、碧根鮑華、尼斯堅斯,以及其他隊伍有佐治貝斯、哥頓賓斯、尤西比奧等遲暮名宿的盛況。沒記錯的話,當年比利到北美踢球,其中一個,也是最大的因素是他當時喊窮。不過隨著比利引退,北美足球聯賽很快就告沒落。回顧前史,現時最大的問題,是碧咸到美國踢球,會不會令MLS成為一眾行將引退的球星的最後掘金地,然而這些球星真正退下來時,令MLS重蹈覆轍,走上北美職業足球聯賽的舊路?

與七十年代情況不同的,是當年的紐約宇宙隊,猶如一隊明星足球隊,集天下的名球星於一身,法新社報道碧咸轉會時,就形容昔日的字宙隊是「今天『銀河戰艦』的精神始祖」,說得一點都沒有錯。但是在MLS成立時,賽會設立了薪金上限,每隊球隊的總球員薪金開支,不得超出一個預設水平(去年球季的上限是一百九十萬美元)。這當然與歐陸球壇大為不同(試想像要在車路士實行此制度!),不過環顧美國體壇,這又自是一脈相承--美國職業籃球聯賽(NBA)、美式足球聯賽(NFL)都有球員總薪金上限,當中NBA有較多豁免條款(可看此),NFL則十分嚴格(不得超出一億零二百萬美元)。不過MLS在去年十一月,通過名為Designated Player Rule的條例,就是容許像碧咸的球星,不受球員薪金上限的限制--球員是賽會簽回來的,但是球會擁有者(Franchise owner)可以在賽會的薪金限制之上,自行支付與球員議定的薪金。正因為事前一直有傳言稱,碧咸會最終離開皇家馬德里到美國,所以這條規定亦被視為Beckham Rule。

正因為此,在MLS每隊只可以有一名天價薪酬的球星之下,至少可以防止北美職業足球大職盟,出現「車路士式球隊」盡收天下球星的情況,這或者對北美職業足球的發展是一件好事。當然,此舉以及碧咸能否產生名人效應,吸引更多球星到北美踢球(暫時有報道稱荷蘭球員戴維斯是其中一人),又是另外一回事矣。

總值二億五千萬美的五年合約,換言之洛杉磯銀河每年要私掏近五千萬美元。雖然有報道指出,自碧咸宣布在八月到洛杉磯銀河的消息後,球會的季票銷情,在四小時內增加一千套,但是綜觀MLS平均每場比賽入場數字僅為一萬五千多,而銀河隊的平均數為二萬零八百多(Home Depot Stadium容納二萬七千人)而言,單靠門券收入絕對不能「維皮」,相信是擁有球隊,又與碧咸合作辦足球學校的AEG集團,看中他的商業號召力而已(難道要靠他爭標奪冠?)。然而這會不會是宗虧本生意,還得看著瞧。

碧咸選擇美國而非歐洲,某程度上已是「告別球壇」。不少人在轉會消息未作實前,就已對他蓋棺論定,也可以預見明天讀報時,會見到冷嘲熱諷的言論。我的私見認為,如果以其人氣而言,能吸引更多美國人注意足球,也未嘗不是一件好事。至於其職業成就,我看亦不至於部分人所言,是一文不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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