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去何從?

今天(周一)是美國司法季度的最後一天,最高法院也趕及在季度結束之前,一口氣作出多個重要判決及決定。事前不少人預料,近年惡疾纏身的首席法官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右圖 via Yahoo! News),會在季度結束時宣布退休,共和保守兩黨也準備好在提名人選中交鋒,不過倫奎斯特未有宣布退休。不過這決定的跌眼鏡程度,與法院其他判決及決定而言,只是小兒科而已。

這天最為人矚目的三個判決,首先是法院拒絕接納《時代》雜誌記者 Matthew Cooper 及《紐約時報》記者 Judith Miller,就拒絕向調查中情局特工身份遭外洩的委員會,透露消息來源而被定罪一事所提出的上訴(《紐約時報》報道),兩名記者將面對入獄的命運;第二是以五比四的比數,裁定肯塔基州兩個縣的法院懸掛十誡條文,違反美國憲法中政教分離的原則,須予以拆除(見最高法院判決書,PDF檔),但同時又以同一比數,認為德州州議會大樓外的十誡石碑沒有違法(見最高法院判決書,PDF檔),理由是它們「中立地反映了美國的法制歷史」,這兩個裁決,顯示最高法院不願以一刀切的方式,處理政府設施內宗教物品的問題。

不過最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最高法院九名法官一致裁定,在 MGM vs Grokster 一案中,提供電腦檔案分享服務的公司,若鼓勵用家交換侵權的檔案,是可以被起訴的(見最高法院判決書,PDF檔)--換言之,若有人證明如時下流行的BT、或之前不少人使用的Kazza、Morpheus等交換電腦檔案程式,被利用作交換侵犯版權的檔案的話,提供這些程式或服務的公司,將要負上法律責任。(《紐約時報》的報道)

這宗案件,在提交最高法院之前,原告人(以美高梅為代表的二十八間電影及音樂公司)在訴訟中都被判敗訴,當時法院援引一九八四年「Betamax案」中,最高法院認為錄影帶被絕大多數人用於合法用途上,所以製造商不應因有人使用錄影帶從事不法行為,而要錄影機製造商負責刑責的理據,裁定提供交換檔案服務的公司勝訴。不過這次最高法院指出:

“One who distributes a device with the object of promoting its use to infringe copyright, as shown by clear expression or other affirmative steps taken to foster infringement, going beyond mere distribution with knowledge of third-party action, is liable for the resulting acts of infringement by third parties using the device, regardless of the device’s lawful uses.”

這次裁決的最重要意義,在於若一個技術既可被用於進行合法及非法的行經,那麼若提供者在進行宣傳時,目的是要推廣這技術作侵犯版權的用途,那麼提供者就需用者的侵權行為負上責任。當然,有人認為這為提供收費服務購買歌曲的服務提供者,如蘋果電腦的 itunes ,或已經「從良」的 Napster 起鼓勵作用,但問題是任何一種技術的出現,都不會開宗明義地指出這是用來進行非法用途的罷?法院又如何為「鼓勵進行侵權行為」進行介定?技術本身沒有合法與不合法之分,合法與否,在於使用者的行為,若然用家的違法行為要由製造商/服務提供者去負責,那還得了?

再者,這次判決也相信對未來新科技的發展有巨大影響。日後研發分享/傳送檔案的新技術的人員,很可能因為擔心有人會利用它來進行不法行為,而停止開發的工作。若這種投鼠忌器的情況一旦出現,肯定非網絡發展之福!

--

今早臨睡前時間倉卒,沒有寫得太多,在這裡補多數筆:

剛才到了英國廣播公司的 Have Your Say 專版,看看其他人對美國最高法院就此案判決的反應。當然,是認為判決荒謬的多,也有不少人與 Nikita 的意見一樣,就是「有如菜刀的出現,它既可以用來切菜,亦可以用來劈友,難道鋒利的菜刀是非法的麼?」,或如槍械(殺人)、汽車(撞死人)之類的論調。

我昨晚最初看到有關新聞時,老實說,也有這樣的想法。但是想深一層,判決並沒有針對P2P技術,而是針對提供P2P技術發展者的宣傳手法,正如槍械製造商沒有宣傳所出產的槍支可以用來殺人,菜刀生產商不是在廣告中寫明「劈友最佳工具」一樣,所以這些比喻似乎不太合適。

但是判決的最大問題,在於P2P技術發展者在未來推出新技術之前,需要採取一切必需的措施,確保這技術不會用在交換侵犯版權的電腦檔案。須知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即使微軟正研發只可交換傳送獲版權持有人授權的檔案的「雪崩」(Avalanche)技術,但也難保在網絡世界中,會有高手為此進行破解,若這事情發生的話,豈不是微軟也要被起訴?一言敝之,就是P2P技術發展者要去預測所有使用者的行為,但這真的是 Pigs can fly 了!正如 Sword of Democles 的情況般,發展者日後都會被遭起訴的陰影籠罩,要避開這個陷阱,也只好成為版權持有人的「打手」,終日與用家大鬥法,心思都耗在那裡去了,還要是無日無之,試問這樣的話,又怎麼會令網絡傳送技術再進一步?

科技發展永遠走在法律管制的前面。但司法界看來仍以傳統思維,來應付新興網絡技術的侵權行為,看來也是時候對版權法規進行「大修」了。

Comments

comments

8 Responses to “何去何從?”


  • using Internet Explorer Internet Explorer 6.0 on Windows Windows XP

    人手Trackback:
    http://absolutregina.blogspot.com/2005/06/mgm-vs-grokster.html

  • using Safari Safari 312 on Mac OS Mac OS

    講起都把幾火,直頭係啦,法律常常追不到科技,香港燒CD 都犯法呀。

    P2P 技術都係想大家在分享檔案時方便,如果覺得Grosker 呢句「Media community, lets you find music, movies, pictures, graphics, programs and documents, and download these directly to your computer.」有推動用戶進行侵犯版權之嫌,咁咪改左佢,再補多句勸告字眼囉。

  • using Internet Explorer Internet Explorer 6.0 on Windows Windows XP

    仲係咁落去,所有新技術及消費者都要仰人鼻息,把刀貼實條頸,乜都要聽D商家話,難聽D講句,佢地要點喂我地就要點食!

  • using Mozilla Firefox Mozilla Firefox 1.0.4 on Windows Windows XP

    人手trackback
    http://leeyat.blogspot.com/2005/06/mgm-vs-grokster.html

  • using Internet Explorer Internet Explorer 6.0 on Windows Windows XP

    oh, sorry, should be 佢地要鐘意點”餵”我地就要點食!

  • using Mozilla Firefox Mozilla Firefox 1.0.2 on Windows Windows XP

    在日本似乎早有先例,Winny的原創者俾拉了去坐監。
    唉,不如拉埋刀的製造這去坐監啦,D人有刀就可以用黎斬人
    仲有銀行印錢更是可惡,錢係萬惡之源頭,應該拉銀行高層入晒獄

  • using Mozilla Firefox Mozilla Firefox 1.0.4 on Windows Windows XP

    在之前《新聞透視》等時事節目,探討版權問題時,我看後的感覺,以版權持有者利用法律為手段,去用盡賺盡一切可以靠版權搵食的機會。不過最令我疑惑的,是所謂版權法規,是否一定絕對正確呢?正如上面所引用的最高法院判例所言,P2P網絡中傳送的檔案,絕大部分是侵權物件,但若以版權法規之觸及面之廣,幾乎任何物品都有版權,而版權法的思維,仍停留在傳統媒介/載體時,那末,就顯得法規有點跟不上時代了。

  • using Internet Explorer Internet Explorer 6.0 on Windows Windows XP

    “但是判決的最大問題,在於P2P技術發展者在未來推出新技術之前,需要採取一切必需的措施,確保這技術不會用在交換侵犯版權的電腦檔案。”

    Why?最高法院的判決文並沒有這樣的要求啊?!只要業者在推廣提供時,不鼓勵誘導侵權的行為,就不需要為使用者的侵權行為負責。這純粹是一種商業行為的規範,並沒有牽涉到P2P技術的發展。

Comments are currently closed.



%d bloggers like th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