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理斯結婚的背後(Part One)

英國王儲查理斯,周四宣布與「苦戀」三十多年的女友卡米拉.帕克.博伊斯,將於四月八月於溫莎堡,以民事形式(Civil Ceremony)舉行婚禮,之後於堡內的聖喬治教堂(St. George Chapel)舉行祝福儀式,由英國教會(Church of England,亦即我們所稱的聖公會)的領袖,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斯(Rowan Williams)主持。

查理斯的喜訊公布後,英女王坎特伯雷大主教迅速表態,支持及祝福兩人的婚姻,首相貝理雅以至在野的保守黨及自由民主黨領袖,都在稍後時間表示「高興」及恭賀。卡米拉婚後將獲「康沃爾公爵夫人」(Duchess of Cornwall)的稱號,他日查理斯繼位為英王後,卡米拉將只有「伴妃」(Princess Consort)的身份,而沒有「皇后」的稱號。

在此不厭其煩地覆述大家早已知之甚詳的事件背景,其實是要指出,查理斯這段新婚姻,要是沒有上述人等的支持,肯定不會成事,甚至會引發憲政危機,這亦在上世紀曾兩次破壞了英國皇室成員的「好事」。

簡單來說,英國皇室成員的婚姻,是有兩條法例規管的。第一條是在一七七二年制訂的《皇室婚姻法》(Royal Marriages Act),第二條是一七零一年訂立的《王位繼承法》(Act of Settlement)。

先談談《皇室婚姻法》。這條法例訂立的背景,是十八世紀時英王喬治三世,有感他的弟弟們的妻子們「不合家情」,於是訂立了《皇室婚姻法》,規定所有英國皇室成員凡是談婚論嫁,都必須得到英王(現在來說就是英女王)的首肯,後者有權否決任何人的婚事。因此,現時數以千計有英國皇室血統的人的終身大事,都要由英女王定奪。

《王位繼承法》則較簡單得多,一言敝之,就是此法例禁止任何羅馬天主教徒,或任何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的英國皇室成員,成為英國的國君。例如英女王的堂弟米高根德王子(Prince Michael of Kent),就因與身為天主教徒的妻子Baroness Marie-Christine von Reibnitz結婚,所以喪失了繼承權。

現 時的情況是,英女王既然贊成查理斯的婚事,《皇室婚姻法》的障礙已經消除;而卡米拉的前夫雖然是名羅馬天主教徒,但是卡米拉本人卻從沒有「夫唱婦隨」,所 以這椿婚事,也不受《王位繼承法》影響。不過,要是英女王不肯批准查理斯與卡米拉結婚的話(也即是運用《皇室婚姻法》賦予的權力),情況會是怎麼樣呢?

原來在《皇室婚姻法》的條文中,王位繼承人的婚事,雖然要得到英王的批准,但是前者是可以繞過英王,直接尋求英國國會的同意的。簡單點說,王位繼承人可通知樞密院,要是上下議院在通知後一年內不提出反對,他就可以與任何人結婚。

另一方面,英國廣播公司新聞節目「Panorama」在 二零零二年十月的報道中指出,一九五零年代的白廳機密備忘錄顯示,英王是有「憲政上的責任」,在決定王位繼承人的婚姻時,咨詢及尋求執政內閣的意見,而首 相在與閣員咨詢的同時,也須尋求「陛下忠誠的反對黨」領袖的意見。雖然英王並非必須接納首相的意見,但樞密院在一九五三年所寫的備忘說:「根據法律,決定 是由女王〔英女王〕個人作出的,但女王若只根據法律基礎行事,那是不明智的。」另一封備忘錄則寫道:「事實是,代表臣民的國會,必須擁有最後決定權。」言 下之意,王位繼承人的婚事,除了得到英王首肯外,也須得到首相的同意。

正因為現時英國由工黨執政,作為工黨兼下議院多數派領袖的貝理雅,在兩種情況之下,都有操王位繼承人婚姻的「生死大權」。要是反對查理斯的婚事的話,查理斯想與卡米拉結婚的話,可真是「門都沒有」!不過正如港燦提供的連結的資料指出,貝理雅自詡「新工黨」(九七年大選的口號是「新工黨,新英國」New Labour, New Britain),既然皇室及聖公會表態支持查理斯的婚事,他作為政府的代表,也不好反對囉。

下一篇文章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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